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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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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2023-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3-057

债券代码:113591 债券简称:胜达转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76,164,705股

2.发行价格:8.50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647,399,992.50元

4.募集资金净额:638,996,970.85元

(二)预计上市时间

2023年8月17日,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达”、“发行人”或“公司”)本次发行新增的76,164,705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胜达投资”)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76,164,70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7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8月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

2022年12月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规模进行调整。

2023年2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3年2月17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正式颁布并生效,发行人根据注册制相关法规要求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 2023年3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调整发行方案有关的议案。

2023年3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3年4月14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2023年7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7月25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7.10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8.50元/股。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底价,相当于本次发行底价7.10元/股的119.72%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0名,不超过35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4、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6,164,705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455号文规定的发行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91,183,098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5、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根据8.50元/股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47,399,992.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403,021.6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8,996,970.85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64,740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纸浆模塑环保餐具智能研发生产基地项目、贵州仁怀佰胜智能化纸质酒盒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6、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截至2023年8月2日17:00止,本次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共计647,399,992.50元缴付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086号)。2023年8月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后金额)划转至大胜达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内。2023年8月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085号),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根据审验结果,截至2023年8月3日止,大胜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76,164,70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5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47,399,992.5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8,403,021.65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8,996,970.85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76,164,705.00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562,832,265.85元。

2、本次发行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2023年8月17日,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竞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询价及配售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有关法律文件均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之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规定,并且符合《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有关发行过程的文件并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和上交所的股票上市核准,发行人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和上市的相关披露义务,以及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0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2,235,29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2、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瀛价值成长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数量为6,705,882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瀛价值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数量为5,294,117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3、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泰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数量为16,941,176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泰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数量为4,00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4、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定增保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数量为13,058,823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5、重庆荣新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荣新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4,117,647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282,355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7、邬勤波

邬勤波本次获配数量为20,00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8、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3,529,411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上述发行对象中,除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截至股份登记日):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

注:本次变动仅为本次发行新股股份数量,不包含可转债转股数量,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17日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0股。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结构的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为纸包装业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纸浆模塑环保餐具智能研发生产基地项目、贵州仁怀佰胜智能化纸质酒盒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亦不产生资产整合事项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募投项目符合主营业务的发展方向。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无实质性影响。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未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五、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保荐代表人:曾文倩、汤毅鹏

项目协办人:王佺

项目组其他成员:臧洁、蒋卓征

联系电话:010-66555103

传 真:010-66555103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251号1201B室

负责人:姚思静

电话:021-58358013

传真:021-58358012

经办律师:陈洁、陈重华、张屠思尊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电话:021-23281004

传真:021-63390834

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宪明、张建新、周康康、徐佳琦、张鹏飞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3-058

债券代码:113591 债券简称:胜达转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胜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8.71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8.68元/股

● “胜达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8月21日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24号文《关于核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 于 2020 年7月1日公开发行55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5,000万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03号文同意,于2020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胜达转债”,债券代码“11359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手续,新增股本76,164,705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根据《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胜达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因增发新股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胜达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中“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进行计算,调整前转股价P0 为8.71元/股,A=8.50元/股,K=18.16%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P0+A×k)/(1+k)=8.71+8.5*18.16%/1+18.16%=8.6777≈8.68元/股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因此,“胜达转债”转股价格由8.71元/股调整为8.6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8月22日起生效,同时“胜达转债”已自2023年8月21日起停止转股,将于2023年8月22日开市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3-059

债券代码:113591 债券简称:胜达转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达”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胜达”)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持股数量增加,以及因公司发行的“胜达转债”自2021年1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转股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使公司股份总数增加,使得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上因素共同导致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杭州新胜达持有公司股份由269,042,700股增加272,572,111股,占公司总股本由65.4875%被动稀释至54.9947%,持股比例减少10.4928%。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权益变动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24号)核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发行5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550万张,2020年7月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胜达转债”自2021年1月8日进入转股期,转股期为2021年1月8日至2026年6月30日。2021年1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胜达转债”累计转股数为8,638,275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5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76,164,705股新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认购3,529,411股。上述股份已于2023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公司总股本由419,469,007股增加至495,633,712股,公司控股股东新胜达持股数量由269,042,700股增加至272,572,111股,持股比例减少至54.9947%。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1、公司名称: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成立日期:2004年5月19日

4、注册资本:1,051.8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自有房屋出租;机械设备出租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54522548

8、经营期限:长期

9、法定代表人:方吾校

10、股东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情况,具体如下:

注:本次变动前,总股本以公司上市时的总股本410,830,732股计算;本次变动后,总股本以8月17日的公司总股本495,633,712股计算。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持股数量增加,以及因公司发行的“胜达转债”自2021年1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转股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使公司股份总数增加,使得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上因素共同导致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胜达

股票代码:603687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导致持股数量增加,及因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上因素共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

签署日期: 2023年8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 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简介

1、公司名称: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成立日期:2004年5月19日

4、注册资本:1,051.8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自有房屋出租;机械设备出租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54522548

8、经营期限: 长期

9、法定代表人:方吾校

10、股东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义务披露人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导致持股数量增加,以及上市公司发行的“胜达转债”自2021年1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转股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上因素共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明确的进一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69,04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 4875%。(以公司上市时的总股本即410,830,732股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发行5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550万张,2020年7月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胜达转债”自2021年1月8日进入转股期,转股期为2021年1月8日至2026年6月30日。2021年1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胜达转债”累计转股数为8,638,275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5号)同意注册,上市公司向特定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164,705.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7月25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7.10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8.50元/股。其中,杭州新胜达认购3,529,411股,认购金额为29,999,993.50元,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已于2023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上市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419,469,007股增加至发行后的495,633,712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由269,042,700股新增至272,572,111股,持股比例减少至54.9947%。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杭州新胜达持股情况如下:

附注:2021年1月8日,公司发行的“胜达转债”进入转股期,自2021年1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受“胜达转债”转股影响,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19,469,007股,杭州新胜达持股比例被动稀释1.3486%。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是根据公司上市时的总股本即410,830,732股计算得出,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是根据截止2023年8月17日总股本计算得出。

三、杭州新胜达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

杭州新胜达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杭州新胜达已就本次认购向上市公司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2023年3月27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用于认购大胜达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大胜达及其子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就本公司认购大胜达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不存在大胜达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安排的情形。

3、就本公司认购大胜达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本公司直接或通过利益关联方向其他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安排的情形。”

四、发行股份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上市公司内部决策过程

2022年7月2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8月5日,上市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

2022年12月5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规模进行调整。

2023年2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3年2月17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正式颁布并生效,上市公司根据注册制相关法规要求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 2023年3月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调整发行方案有关的议案。

2023年3月2日,上市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3年4月14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3年7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已在上市公司相关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进行了信息披露。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此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合计质押143,345,000股,占其所持大胜达股份的比例为52.5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相关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 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2023年8月18日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备查地点

1.上列备查文件的复印件可在上市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2.上市公司备查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036号东方至尊国际 中心19楼大胜达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3 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