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2023-043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544,724,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8%。文峰集团累计质押本公司A股股份310,501,683股(含本次),占其持股数量的57.00%。
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获悉控股股东文峰集团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式回购交易。现公告如下:
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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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比例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的尾差造成。
2、本次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文峰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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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质押情况说明
本次质押后,公司控股股东文峰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比例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0%,按照规定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文峰集团未来一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95,400,74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35.8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57%,对应融资余额2.3亿元;其中,将于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23,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4.2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4%,对应融资余额3000万元。
控股股东目前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来源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自筹资金等。
2、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本次质押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控股股东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若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应对措施。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2023-045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0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轩、何兰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轩、何兰红:
经查,2021年10月,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文峰大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2亿元认购守朴行业优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守朴基金)。公司认购守朴基金时该基金单位净值为0.9821元。2022年4月,守朴基金单位净值跌至0.1319元,上述亏损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怠于履行投后管理权利及义务,未及时发现上述投资亏损事项,迟至2022年7月15日才在临时公告中对上述投资亏损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黄明轩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兼投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何兰红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未保证公司上述临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官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