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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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2023-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3-071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监事会在公司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具体如下: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激励股份数量。

2、公示期: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14日。

3、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4、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3-072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同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8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相关查询证明,共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漏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