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3-08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及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2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晨路28号公司A栋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80,62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198%。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0,62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19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监事任军平以线上方式参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并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梅彦律师、俞凯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