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8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鹏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21日在公司官网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研发骨干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管理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