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绿能慧充 公告编号:临2023-036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特此公告。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绿能慧充 公告编号:临2023-037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8号),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5,35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2,825,000.0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296,923.5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8,528,076.42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02002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设立及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任何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协议、合同或必要的文件等相关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近日在上海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截至2023年8月18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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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82526590039,截至2023年8月21日,专户余额为44339.1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郝为可、徐学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