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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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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300 公司简称:维维股份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5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任冬同志主持。

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以下事项:

1、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详见2023年8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详见2023年8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

(详见2023年8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6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刘敏同志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没有发现参与2023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要求。同意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7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或“该所”)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年限的相关规定,公司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所已达到规定审计服务年限,公司拟聘请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该事项与立信所进行了沟通,立信所对此无异议。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以下简称“该议案”),同意聘请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2022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7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83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63人。

2022年度,中兴华所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84,514.9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5,088.5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2,011.50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15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4,809.90万元,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602.43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3.诚信记录

中兴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2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23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宇先生,200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5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汇鸿集团(600981.SH)、华丽家族(600503.SH)、吉鑫科技(601218.SH)、风范股份(601700.SH)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着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晓银先生,201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等证券服务业务,2022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磁谷科技(688448.SH)、华冶科技(839759)、汉龙科技(831521)等上市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及签署过沙钢集团、瑞华投资等集团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严晓霞女士,201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13年,自2011年起从事审计业务,2014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2016年起在中兴华所承担质量控制和复核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近3年为上市公司宏盛股份(603090.SH)、廊坊发展(600149.SH),挂牌公司和天下(873006)、银城建设(870337)等提供年报复核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亦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兴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等因素,并考虑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共计23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70万元。2023年度审计费用较2022年度减少55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所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9年,上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对立信所提供的专业审计服务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规定,公司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所已达到规定审计服务年限,不再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鉴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请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审查,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立信所、中兴华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兴华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资质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请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予以事前一致认可,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中兴华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各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中兴华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聘请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8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二号一酒制造》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3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固体饮料类产品主要经营情况:

1、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按地区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3、经销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经销商总数1704个,较年初经销商总数减少72个。

二、动植物蛋白饮料类产品主要经营情况:

1、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按地区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3、经销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经销商总数1990个,较年初经销商总数减少42个。

三、精制茶类产品主要经营情况:

1、按产品档次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3、按地区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4、经销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经销商总数388个,较年初经销商总数减少5个。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9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9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9月11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C09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9月11日

至2023年9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刊登在2023年8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原件,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股东代表持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股票账户原件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于2023年9月8日(星期五)或之前到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本公司办公楼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FAX:0516-83394888)。

(二)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由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须在办理会议登记时送达本公司。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常设联系人:于航航、王璨

联系电话:0516-83398138、0516-83398080

传真:0516-83394888

电子邮箱:yuh@vvgroup.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维维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21111。

(二)费用: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