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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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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0

二〇二三年八月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 关于公司董事长亲属短线交易的事项

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毛伟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毛伟先生之母亲何卫萍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2022年8月24日、2022年8月25日、2022年11月8日、2022年12月7日、2023年2月9日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96,920元。何卫萍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所得收益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全数上交公司。详情请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2023-006)。

二、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拟发生变动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事项

2023年4月13日,辉熠贸易与黎小林先生签署了《黎小林与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寓泰控股94.2308%股权转让给了黎小林先生。4月14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毛伟先生与杨凯先生签署了《杨凯与毛伟关于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辉熠贸易100%股权转让给了杨凯先生。 2023年4月13日、4月14日,寓泰控股和辉熠贸易分别与毛伟先生签署了《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二者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了毛伟先生。 上述协议生效后,杨凯先生将持有辉熠贸易100%股权,黎小林先生将持有寓泰控股94.2308%股权;辉熠贸易持有公司40,000,00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03%,寓泰控股持有公司71,263,785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30%,二者的实际控制人为一致行动人,辉熠贸易和寓泰控股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毛伟先生合计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为111,263,7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33%),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事项若最终达成,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毛伟先生、杨凯先生、黎小林先生,三人将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详情请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拟发生变动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3-031)。

三、 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项

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为河南禄捷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56,818,181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本数)。 自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中介机构等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的各项工作。基于内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结合公司整体规划,综合考虑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后,为全面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终止 2022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公司于 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2023-045)。

四、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事项

1. 公司于2023年5月9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辉熠贸易和寓泰控股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2. 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寓泰控股所持有的部分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五、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事项

公司于6月12日收到控股股东寓泰控股与其一致行动人辉熠贸易转发的《强制平仓结果通知单》,获悉寓泰控股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的信用账户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于2023年6月12日被财通证券强制平仓,被动减持数量为1,58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1%,被动减持金额为:63,114,358.33元。 因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财通证券对寓泰控股在财通证券信用账户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进行强制平仓减持所致,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为控股股东的被动减持行为,减持获得资金全部用于归还寓泰控股在财通证券的融资。本次强制平仓已结束,寓泰控股在信用账户内持有剩余的公司股份已转至寓泰控股在财通证券的普通证券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3-051)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股份的公告》(2023-057)。

六、 关于北京 AI 创新赋能中心进展的事项

目前,北京AI创新赋能中心项目已投入实际运营,相关产品与服务处于测试推广阶段。英博数科尚处于初创时期,主要业务包括:为市场提供算力出租、人工智能领域客户的相关集成产品贸易等业务。公司根据市场反馈持续投资扩建智算中心,扩容设备目前到货情况稳定。 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于7月27日与紫光晓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英博数科向紫光晓通采购AI创新赋能中心所需的部分设备,本次交易的合同金额共计494,059,351.87元,该款项预计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募集资金不足的部分采用自筹资金补足。对应相关设备按照募投项目设备进行管理。“北京AI创新赋能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项目投资完毕后,上市公司将对该项目进行结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2023-084)。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2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8月28日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92元/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不含鸿博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股数单位:万股

3、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5、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①公司层面的董事、高管:李宁、周韡韡

李宁是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英博数科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周韡韡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上市公司在人工智能AI板块的业务。因此,考核公司层面和英博数科的业绩目标,具体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分别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和英博数科营业收入。

②英博数科9名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吴东、邱领、刘晓云、田勇、王剑、李润丰、孟健雄、蒋然和翟孟孟等英博数科9名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考核英博数科的业绩目标,具体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分别指经审计的英博数科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英博数科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及子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任职公司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6月30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3年7月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8月28日

(二)授予价格:18.92元/股

(三)授予数量:5,200,000股

(四)授予人数:11人

(五)授予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股数单位:万股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于2023年8月28日向激励对象授予5,20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根据2023年8月24日收盘价进行测算,2023年至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授予的各项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5,20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8.92元/股。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及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和本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8月28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8.9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5,200,000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应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授予条件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8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14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6名,亲自出席董事6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倪辉先生召集并主持,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91)。

三、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20万股,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授予价格为18.92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情请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李宁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9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14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伟先生召集并主持,与会监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合法合规。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经审核,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及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和本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8月28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8.9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5,200,000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