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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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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123 公司简称:兰花科创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报告期内,公司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配,公司总股本由114,240万元增至148,512万元,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2022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为1.3374元。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600123 股票简称:兰花科创 公告编号:临2023-025

债券代码:138934 债券简称:23兰创01

债券代码:115227 债券简称:23兰创02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海山先生主持,应参加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董事 9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二)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经公司2020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人民币四十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三年。鉴于上述决议已到期,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人民币四十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融资、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票据质押担保等),期限为三年。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额度,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以上授信额度内发生的融资业务,不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兰花机械公司解散注销参股公司兰花激光科贸公司的议案;

经审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2019年4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兰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机械”)和山西鑫盛激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激光”)共同出资设立山西兰花激光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激光科贸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兰花机械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20%;鑫盛激光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80%。截至目前,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95.47万元,其中兰花机械以货币方式实际出资100万元,鑫盛激光以实物资产(激光表面处理设备1台)出资95.47万元。截至2022年末,兰花激光科贸公司账面总资产124.20万元,净资产123.85万元。

鉴于兰花激光科贸公司经营业务无实质性进展,为减少投资损失,经与鑫盛激光友好协商,董事会同意兰花机械公司对其参股公司山西兰花激光科贸有限公司进行解散注销。

(四)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审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26)

特此公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23 证券简称:兰花科创 公告编号:2023-026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9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9月15日 9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9月15日

至2023年9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国有法人股、法人股股东持股东帐户卡、单位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个人股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会议登记时间:2023年 9月13日(星期三)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3)登记地点: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自理

(2)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3)联系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88号

邮政编码:048000

联系人: 田青云 焦建波

联系电话:0356-2189656

传真:0356-2189608

特此公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兰花科创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