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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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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3726 公司简称:朗迪集团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无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朗迪集团 编号:2023-033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26日9点以现场方式在公司10号楼二楼A211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8月16日以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炎康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朗迪集团2023年半年度报告》、《朗迪集团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朗迪集团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朗迪集团 编号:2023-034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原证券事务代表徐超儿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徐超儿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徐超儿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聘任马金霞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马金霞女士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个人简历详见附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74-62193001

联系传真:0574-62199608

邮 箱:ldzd@langdi.com

办公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朗马路188号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附个人简历:

马金霞女士,生于1988 年10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明》。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证券部证券助理。

马金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