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88353 公司简称:华盛锂电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供过于求,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双碳目标驱动下,全球新能源增长潜力大,国内外电池产业链企业不断发布大规模的产能扩张计划,部分下游电解液厂商在添加剂领域扩产规模逐步提升,以提高原材料自产率。下游客户的“一体化经营”战略可能导致其直接从公司处购买的添加剂产品规模下降,对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性和双方合作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公司也面临原有市场份额缩水的压力。
随着电解液添加剂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电解液添加剂市场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新进入者且扩产规模较大,随着行业内电解液添加剂新增产能的逐步释放,市场逐步出现供大于求的状况,添加剂销售价格同比下滑较多,导致公司在销量增长的情况下,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下滑严重。
应对措施:在产能过剩的背景下,高成本的同质化产能将面临出清的局面,华盛锂电将持续优化产品生产工艺,改进生产装备,提升设备自动化水平,积极打造循环经济体系,降低综合生产成本。同时将凭借自身在新能源领域的经验,把握负极材料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加快“年产20万吨低能耗高性能锂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的建设,提升技术水平,为客户提供高性价比、高附加值的产品,扩大公司产品序列、提升公司竞争力。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3-034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2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超主持,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允的反应了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公司本次提出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资金为公司超募资金,占公司资产的比例较小,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是可行的;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3-035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未来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回购用途进行调整。公司如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完毕已回购股份,则未转让的剩余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元/股(含)。
3、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4、回购资金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5、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按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为30万股至6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881%至0.3762%。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8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锦良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的内容为提议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合力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1、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
2、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按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为30万股至6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881%至0.3762%。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拟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超募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5,950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500万元(含),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含)及回购上限价格5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为30万股至6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881%至0.3762%。若本次最终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注1:以上数据未考虑转融通的股份情况以及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注2: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3:上表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截至2023年8月25日数据。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369,460,761.1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782,617,980.56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含)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0.69%、0.79%,占比较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更紧密、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宜。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张先林曾于2023年7月卖出其通过华泰华盛锂电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战略配售股份,该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事项,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情况。
除此以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后续有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了问询函,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得到回复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次回购提议人沈锦良先生在未来3个月、6个月内均不存在减持计划。
2、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以上股东在上述期间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沈锦良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023年8月17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合力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沈锦良先生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公司未来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回购用途进行调整。公司如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完毕已回购股份,则未转让的剩余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后续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3-036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87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3,8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86,795,496.5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67,004,503.4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9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17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本报告期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公司2023年半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7,431.67万元,2023年半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为1,663.37万元,支付发行费用1.51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21,210.94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为4,027.62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余额为106,100.00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33,417.13万元。
单位: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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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2022年6月17日,本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6月15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112001013400667837),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后塍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0527101040051088),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6630100100217373);2022年6月17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12907114610818);2022年7月1日,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75120122000537955)。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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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121,210.94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募投项目先期投入进行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可转让可提前支取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进行现金管理余额106,100.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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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按公司经营需要分次提取,一年内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3,000.00万元,累计使用45,000.00万元。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议案》。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总投资为90,000.28万元,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70,000.28万元,资金缺口为20,000.00万元。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20,000.00万元补充资金缺口,以加速募投项目建设,推动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超募资金7,346.34万元用于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因募投项目实施尚未完毕,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进行说明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附表1: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附表1: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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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3-037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2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沈锦良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全体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同公司募资资金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36)。
3、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奋斗精神,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