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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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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516 公司简称:方大炭素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4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注:1.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参与转融通出借的股份余额为38,059,700股,该部分股权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2.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为公司GDR存托人,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依法登记在其名下;公司发行的GDR自2023年3月15 日(瑞士时间)至2023年7月12日(瑞士时间)不得转换为A股股票。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600516公告 编号:2023-067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方大炭素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发展战略等因素,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具体内容实施如下: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受宏观环境、资本市场走势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较大,当前股价未能真实反映公司内在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升企业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及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当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25,000万元(含)至35,000万元(含)时,则回购方案可以选择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后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及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使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5,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实施回购。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9.10元/股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750万股(含)至3,840万股(含),占公司总股本4,205,970,368股的比例约为0.68%至0.95%。具体如下: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10元/股(含),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3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10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及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子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顺利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二)在回购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三)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四)决定聘请与本次回购相关的中介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如需);

(五)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办理回购公司股份注销及减资、《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六)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600516 公告编号:2023-068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在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方大炭素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成员通过认真阅读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后认为: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起草编制、过程控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行业地位及业绩稳定,各项业务发展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公司本次提出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资金,占公司资产的比例较小,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是可行的;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600516 公告编号:2023-06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33号《关于核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或公司)于2013年6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84,266,9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9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96,015,374元。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国浩验字[2013]702A0001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于2013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二、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于2022年4月再次修订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7月,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泰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3年10月,因部分募集资金将由全资子公司成都炭材用于投资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公司、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炭材,曾用名:成都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9月,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泰山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余额转入公司在广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续销户时结算的利息将一并转入新募集资金专户。2017年10月,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7月,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1: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2,384,267.00元,扣除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96,015,374.00元。

注2:募集资金余额298,356,907.48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不含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0亿元。

三、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及10万吨/年油系针状焦工程项目。截至2022年12月31日,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项目已投入本次募集资金14,683.30万元(含利息)和公司2008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节余37,885.70万元(含利息)。(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以及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2008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节余30,570万元用于该项目);10万吨/年油系针状焦工程项目由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公司2016年6月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终止该项目。2023年2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的议案》,同意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控股子公司成都炭材“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将原拟投入“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的2013年募集资金本息合计23,073.03万元归还存放至公司2013年募集资金其他专户。经2023年2月27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23年2月28日,成都炭材将原拟投入“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的2013年募集资金本息合计23,073.03万元归还存放至公司2013年募集资金其他专户并完成募集资金专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的销户工作。

公司于2016年12月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经2017年1月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集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江苏喜科墨51%股权及后续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收购喜科墨(江苏)针状焦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方大喜科墨(江苏)针状焦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及后续增资。截至2017年10月,股权收购及增资事项完成,公司根据签订的合同及其约定,以募集资金支付了本次股权转让款及增资款40,167.93万元人民币(注:①股权的转让对价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本调整价款为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的绝对值:(本重组生效日之时点的标的公司的净资产额-412,570,232.20元人民币[经审计的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额])×51%。若在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为负数的情况下,则为以2亿元人民币减去本调整价款后的金额;在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为正数的情况下,则为2亿元人民币加上本调整价款后的金额”的计算方法,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7]12238号审计报告为准,确认方大喜科墨(江苏)针状焦科技有限公司的51%股权的转让对价为22,827.93万元。由于公司在审议前述议案时相关审计报告尚未出具,因此最终确认的转让对价与公司预计的约2亿元略有差异。②增资款以《股权转让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等约定的方法,确认为17,340万元)。

2020年2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考伯斯部分股权的议案》,拟将“10万吨/年油系针状焦工程”项目(已于2016年7月终止实施)变更为“收购江苏喜科墨51%股权及后续增资项目”后剩余的募集资金19,873.58万元人民币和调减“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额14,626.42万元人民币,用于收购考伯斯(江苏)炭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伯斯)部分股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合计为5,000万美元,合人民币34,500万元。经公司2020年3月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4,500万元人民币收购考伯斯部分股权,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收购考伯斯部分股权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9月底,公司根据签订的《关于收购考伯斯(江苏)炭素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权益的股权收购协议》等,支付转让款项33,530.6473万元人民币(折合4,925万美元)。2020年11月,公司完成考伯斯(江苏)炭素化工有限公司更名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考伯斯公司名称为江苏方大炭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方大)。2021年7月29日,公司支付了剩余转让款项509.895万元人民币(折合75万美元),完成了全部转让款项34,040.5423万元人民币(折合5,000万美元)的支付。根据签订的《关于收购考伯斯(江苏)炭素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权益的股权收购协议》中“对价调整”的规定,2021年四季度和2022年2月份,公司分别收到沂州集团有限公司、KoppersInternationalB.V.退回到方大炭素募集资金专户的收购江苏方大股权转让款项1,324.3054万元及1,068.123576万元人民币。

2022年三季度,公司分别收到沂州集团有限公司、KoppersInternationalB.V.退回到方大炭素募集资金专户的收购江苏方大股权转让款项145.7153万元及138.9347万元人民币。综上,公司最终以募集资金31,363.4634万元人民币为对价,完成了江苏方大部分股权的收购。

(二)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1.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购买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2013年9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购买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该笔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3年10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购买了人民币结构性存款D-1款,该笔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3年12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银行购买了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该笔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4年4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购买了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该笔银行理财产品已于当年7月收回本金及收益。

(2)2013年11月,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购买了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该笔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4年1月,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购买了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该笔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4年4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5,000万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购买了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该笔银行理财产品已于当年8月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

(3)2013年8月,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60,000万元购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泰山支行利多多公司理财计划2013年HH301期,该笔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3年11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0,000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分别购买20,000万元、40,000万元的保证收益性银行理财产品,均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4年2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购买保证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4年5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5,000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购买了保证收益性银行理财产品,已于当年7月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

2.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扩大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范围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范围扩大至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有效期等其他约定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2014年8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0,000万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购买了保证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该笔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4年9月,公司续用闲置募集资金40,000万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购买了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该笔银行理财产品已于2014年12月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5年1月,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合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0,000万元向其购买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该笔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5年4月,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0,000万元向其购买“银河金山”保本固定收益凭证539期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8月3日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

(2)2014年8月,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购买了保证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4年9月,公司续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证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4年12月,公司续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5年1月,公司续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证收益性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5年4月,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向其购买“银河金山”保本固定收益凭证519期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7月30日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

(3)2014年8月,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购买了保证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5年3月,公司续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证收益性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5年6月,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向其购买“银河金山”保本固定收益凭证681期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8月5日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

3.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成都炭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15年4月,公司子公司成都炭材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6,000万元向其购买“银河金山”保本固定收益凭证463期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

4.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15年8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购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理财产品,该笔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2015年12月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75,000万元购买了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额存单产品,该笔银行理财产品已收回本金及收益;2016年5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75,000万元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于广发银行沈阳分行,2016年8月,本金及收益均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5.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16年8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70,000万元购买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广赢安薪”保证收益款(B款)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2016年12月已到期赎回本金及收益;2016年12月30日,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70,000万元,按期限不同,分三期购买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薪加薪16号”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2017年4月赎回了第一期的本金20,000万元及收益,2017年7月赎回了第二期的本金20,000万元及收益,2017年8月赎回了第三期本金30,000万元及收益;2017年7月续用闲置募集资金25,000万元购买了广发银行“薪加薪16号”人民币理财计划;2017年8月2日以闲置募集资金930万元,购买了兰州银行的“2017年兰州银行对公百合理财周周赚系列第四十三期”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截至2017年8月15日,上述募集资金及收益均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截至2014年8月7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3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截至2015年8月10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5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3.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7亿元暂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截至2016年8月10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7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4.根据公司2016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子公司成都炭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7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截至2017年3月20日,子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7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5.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截至2017年8月10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6.根据公司2017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子公司成都炭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7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截至2018年3月29日,子公司成都炭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7,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现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将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7.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截至2018年8月15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并将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8.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成都炭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7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截至2019年4月9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将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9.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截至2019年8月22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10.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成都炭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2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截至2020年4月15日,成都炭材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11.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2.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成都炭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6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子公司成都炭材实际使用2013年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1.2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9月17日和2021年2月2日分别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中的2,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1年4月16日,成都炭材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13.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会、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截至2021年8月17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14.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成都炭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8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子公司成都炭材实际使用2013年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1.2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2亿元的补流资金已于2022年4月21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15.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截至2022年8月16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16.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成都炭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子公司成都炭材已于2022年8月8日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中的6,000万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22年12月19日,成都炭材将其余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4,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17.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3年8月22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18.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0亿元。

(四)其他情况

2015年3月26日,因公司与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产生的与中国农业银行陕县支行的担保合同诉讼纠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冻结并划拨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款项7,500多万元。公司已于2015年3月31日用自有资金将被划走款项足额补充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其他发行事项

(一)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审批程序及发行结果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15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2年11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12号),根据该批复,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所对应的新增A股基础股票不超过570,895,555股,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GDR发行数量不超过57,089,555份。2022年12月公司取得了瑞士证券交易所监管局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附条件批准并就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取得了瑞士证券交易所监管局招股说明书办公室批准。

2023年3月15日,公司实际发行的GDR数量为22,000,000份,所代表的基础证券A股股票为220,000,000股,发行最终价格为每份GDR 8.63美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9,860,000.00美元,扣除部分承销费用及中转行手续费后募集资金净额188,964,397.96美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24日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分别为1美元=人民币6.9052元、1美元=人民币6.8374元,折合人民币1,303,583,222.80元)。

(二)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

1.GDR资金用途

根据GDR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将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85%或以上用于公司拓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炭砖产品的产能及研发石墨烯等炭素新材料,延伸炭素产业链条;所得款项净额的15%或剩余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及一般公司用途。如果公司认为上述任何特定领域的计划无法实现,则相应的拟使用部分所得款项净额用于补充公司资本和一般公司用途。公司将对发行所得款项的用途具有广泛的酌情权,预期用途为我们基于发行时计划及业务状况的意向,并可能根据商业计划、情况、监管要求和市场情况,以符合其商业策略及适用法律的方式作出变动。

2.GDR资金存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GDR募集的资金总额为189,860,000.00美元,扣除部分承销费用及中转行手续费后募集资金净额188,964,397.96美元汇入公司在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开立的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GDR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及余额如下:

注:募集资金余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用。

3.GDR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GDR募集资金尚未正式使用。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注:“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2

2013年非公开发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23一070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及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10元/股(含)。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在回购期间,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公司部分股票为标的的可交换公司债处于换股期限内(2022年5月10日至2024年11月5日,如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存在因达到换股价12.62元/股换股而导致的被动减持可能性。

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存在可能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董监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 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及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转让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董事会的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受宏观环境、资本市场走势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较大,当前股价未能真实反映公司内在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升企业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及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当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25,000万元(含)至35,000万元(含)时,则回购方案可以选择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后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及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使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5,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实施回购。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9.10元/股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750万股(含)至3,840万股(含),占公司总股本4,025,970,368股的比例约为0.68%至0.95%。具体如下: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10元/股(含),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35,000 万元,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9.10元/股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及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144,953.53万元,流动资产1,061,441.9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726,104.76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35,000万元测算,占上述财务数据的比例分别为1.63%、3.30%、2.03%。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及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以上测算并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约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三)公司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五、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查询,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六、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在回购期间,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公司部分股票为标的的可交换公司债处于换股期限内(2022年5月10日至2024年11月5日,如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存在因达到换股价12.62元/股换股而导致的被动减持可能性。

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存在可能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董监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及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八、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高效、有序、顺利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二)在回购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三)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四)决定聘请与本次回购相关的中介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如需);

(五)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办理回购公司股份注销及减资、《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六)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有效。

十、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及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转让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