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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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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53版)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9月9日完成授予,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11月8日,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原为54人,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87.10万股。

2、2022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并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次调整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54人调整为53人。

3、2022年7月11日,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依据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93元/股调整为7.81元/股。

4、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调整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53人调整为50人。

5、2023年7月7日,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依据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81元/股调整为7.71元/股。

7、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本期解除限售条件的实际达成情况,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257,431股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安排,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9人。同时,对因公司层面考核业绩未完全达标、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不能解除限售合计74,969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项回购注销事宜尚需公司后续择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1、授予日:2021年9月9日。

2、股票上市日:2021年11月8日。

3、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

4、解除限售数量:257,431股。

5、解除限售人数:49人。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7、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可实际解除限售对象及数量分配、回购注销等相关情况如下:

注:1、本表及上下文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均以截至2023年8月25日公司总股本267,732,238股为基数计算;

2、根据考核结果计算的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办理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存在小数点(不足1股),因无法办理不足1股的登记,且为避免办理解除限售的数量超过授予的数量,该类情形将自动向下舍去小数点,取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层面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的实际达成情况,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作出了具体安排,本期实际可解除限售股票257,431股,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并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事项。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相关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经对本次可实际解除限售的49名在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该49名在职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本议案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或者激励对象权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归属、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归属及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联合光电本次解除限售/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联合光电本次解除限售/归属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1月7日届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9月11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在相关时限届满前,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60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9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1年1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2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3年7月7日,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依据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对该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3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根据公司 《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为:(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目标值(Am)为2022年净利润达到11,352.48万元或2021-2022两年累计净利润达到19,525.16万元;如达成业绩条件目标值,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2)公司层面业绩条件触发值(An)为2022年净利润达到10,080.56万元或2021-2022两年累计净利润达到18,253.24万元;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依照X=60%+(A-An)/(Am-An)*40%计算确定(A指2022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后净利润)。(3)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后的净利润,且考核年度的净利润为剔除本次及考核期间内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8.4亿元”。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为10,483.31万元,2022年合并报表净利润为8,624.19万元,因此公司2021-2022两年累计净利润为19,107.50万元,已达成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条件触发值。经核计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为86.86%(注:上述净利润均已剔除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根据上述情况及《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2021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中,因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而触发的不能解除限售的38,969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共涉及激励对象49名(不含已离职人员),回购价格为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考核业绩未完全达标、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不能解除限售的2021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74,969股。

(二)回购价格

1、根据公司2022年7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93元/股调整为7.81元/股。

2、根据公司2023年7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81元/股调整为7.71元/股。

3、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不能解除限售的2021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36,000股,回购价格为7.71元/股;本次拟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考核业绩未完全达标触发的不能解除限售的2021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38,969股,回购价格为7.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来源

经核计,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总金额为590,329.48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注:1、表中本次变动前的股份数据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新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列;

2、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实际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以届时回购注销实施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数据为准;

3、表中各分项数相加之和与合计数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对因公司层面考核业绩未完全达标、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不能解除限售的2021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74,969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不能解除限售的74,969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考核业绩未完全达标导致本期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须回购注销前述因激励对象离职及公司层面考核业绩未完全达标触发的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归属、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归属及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说明

公司本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公司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事项,并按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61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披露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相关情况,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层面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的实际达成情况,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作出了具体安排,本期实际可归属股票1,062,781股,同时对因公司层面考核业绩未完全达标、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不能归属合计232,819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及作废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并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及作废事项。

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层面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的实际达成情况,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作出了具体安排,本期实际可解除限售股票257,431股,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并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事项。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因公司层面考核业绩未完全达标、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不能解除限售的2021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74,969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不能解除限售的74,969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文件要求,我们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含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

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当期没有新发生对外担保。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为 0。

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

(1)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的议案,公司根据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业务发展需要,为全资子公司中山联合光电制造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联合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联合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5亿总额度以内的授信担保。

(2)担保余额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405亿元,占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公司的比例为7.14%。

公司逾期担保的金额为0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0元。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所发生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未超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许可范围和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署:

梁士伦 周建英

吴建初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号)核准,同意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合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39,223,781股,发行价格为12.11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4,999,987.91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7,845,142.2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7,154,845.67元。2021年12月14日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公司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了《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1SZAA20355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情况

公司已在《创业板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人民币3,526.24万元,公司募集资金467,154,845.67元尚未使用。

2022年初,实际募集资金专户余额46,972.74万元(其中募投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46,715.48万元,待支付发行费用及利息收入257.25万元)。2022年内,已结项募投项目“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存款利息转出8.13万元,募投项目“新型显示和智能穿戴产品智造项目”支出6,872.35万元(含置换金额),募投项目“银行贷款偿还”7,500万元,发行费用支出(含置换金额)255.5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到期金额为32,000万元,累计收到理财收益374.65万元,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为78.40万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789.74万元。

2、2023年半年度使用具体情况及结余如下:

2023年上半年度,募投项目“新型显示和智能穿戴产品智造项目”支出554.49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到期金额为31,000万元,累计收到理财收益374.39万元,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4.87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644.52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表:

注释:本文中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山联合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示技术”)、安信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22年1月1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一)。

(二)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4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支付的不含税发行费用共计3,689.12万元,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人民币 3,526.24万元。截止2022年1月17日已置换完毕。具体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四)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六)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4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全资子公司显示技术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全资子公司显示技术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3,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前12个月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释:文中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储于银行募集资金专管账户。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无变化。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延期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在建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况下,公司对在建的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新型显示和智能穿戴产品智造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并延期,将该项目的建设周期由30个月延长为48个月,即募投项目“新型显示和智能穿戴产品智造项目”的建设完成时间(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1.5年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的情况。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上半年度

编制单位: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