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96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2年公司执行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自查发现的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样品及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追溯重述,此项差错更正已经公司第八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1-6月数据依次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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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无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9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上半年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通过查验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取得并审阅了财务公司2023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表,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持续评估,具体公告如下:
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由中国有色集团及其下属成员单位共同出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于2019年8月在原大冶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2日)基础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重组设立的。2019年11月26日,经湖北银保监局审批,财务公司营业地址由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2号金花小区五期5-9号迁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徐东大街6号汇通天地A塔栋14层,目前已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完成了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变更工作,注册资本从5亿元增至30亿元。公司金融许可证编码:L0188H2420100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90592862E。
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财务公司可以开展如下业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财务公司承接了大冶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的资质(鄂汇复[2017]8号),并于2019年10月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中汇交发[2019]359号),公司已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的能力。
二、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一)控制环境
1、三会一层
财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按照决策系统、监督反馈系统、执行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议事规则,充分实现各治理主体相互独立、有效制衡。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
财务公司组织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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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审批风险管理的整体战略目标和政策,确定公司风险偏好和可承受的总体风险水平,并不定期地根据内外部发展状况予以调整和完善;建立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批准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定期获得关于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的报告,确保公司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了解和掌握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决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监事会的职责是负责监督公司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策略、程序和方法,定期审查并监督执行,全面掌握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明确各部门风险管理职责以及风险管理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为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及时检查、修订并监督执行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负责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2、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其中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要职责:研究、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等。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风险与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对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审议公司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的内部管理办法;审议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及风险管理体系;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等工作。
经营管理层下设的信贷、投资等专业委员会负责各领域相关风险的管理政策、方案、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控制。
3、部门职责
财务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结算业务部、信贷业务部、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部、信息科技部、稽核审计部八个部门,部门职责分别为:
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公司行政综合事务管理、信息科技、党务、纪检、工会、群团建设等工作。
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本管理、资金头寸管理、税务管理、金融统计等工作。
结算业务部归口管理公司账户、资金归集和结算业务等工作。
信贷业务部归口管理公司客户关系管理、信贷业务营销、信贷业务发起、征信管理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金融市场部归口管理同业客户拓展与维护、同业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投融资业务、外汇业务等资金业务工作。
风险管理部归口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对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信息科技部归口管理公司信息科技管理工作,对信息科技委员会负责。
稽核审计部归口管理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
(二)风险识别和评估
财务公司全面搭建了“一个基础,三道防线”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各业务部门是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部门是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稽核审计部是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同时制定了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政策,颁布全面风险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等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业务与管理部门在实施风险管理中的职责,有效保证了各项风险管理的工作落地实施。
财务公司建立了部门分工清晰、岗位职责明确、各层级分明的报告路径,形成了部门间、岗位间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机制,前、中、后台部门、岗位、人员实现有效分离,各项业务按照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三)控制活动
1、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制定了公司治理、结算管理、信贷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外汇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综合管理、内部控制等各方面187项制度。目前已新增《预期信用损失管理办法》等4项制度,修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5项制度,废止《产品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等3项制度。目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详细明确,符合公司实际状况和发展需要,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2、结算及资金管理
财务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完整的结算及资金内控制度,包括《结算业务管理制度》、《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金融服务系统操作规范》、《账户核对工作管理办法》、《结算业务连续性中断应急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明确了各项存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内控要点,有效控制资金风险。
在存款业务方面,公司严格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成员企业办理存款业务,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和公司操作规程执行,切实维护存款人利益,保障资金安全。
3、信贷业务管理
财务公司制定了《信贷管理制度》、《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法人账户透支管理办法》、《信贷业务抵质押管理办法》等信贷业务制度,建立了完善的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管理、分级授权的全流程管理程序,并通过量化工具、流程控制、制度规范有效识别、严格把控信用风险;持续推进评级、授信体系优化,强化授信额度对客户风险敞口控制,加强贷中管理和贷后检查工作,有效控制信用违约事件发生。
4、流动性风险控制
财务公司制定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明确各行为主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组织架构和职责,明确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的指标。公司业务部门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滚动制定资金计划,针对潜在流动性风险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同时风险管理部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抽查并预警提示,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杜绝流动性风险隐患。
5、合规性风险控制
财务公司建立了关键风险合规指标监测分析机制,重点从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风险点进行监测,分析风险变化情况,为公司在业务经营的有效决策提供详实数据支撑,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2023年上半年,公司监控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公司定期组织全员学习贯彻各项合规性政策文件,开展内外部合规文化培训活动,加强员工日常行为管控,树立业务人员风险合规意识,积极推进合规文化建设。
6、信息系统控制
财务公司制定了《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技术工作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外包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公司信息系统安全、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系统外包管理做出明确要求和操作规范,为公司结算、信贷、资金等业务提供保障,同时也为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为进一步降低信息科技风险,公司每周固定集中更新系统脚本一次,减少更新数据库风险,同时公司还组织外包风险排查,加强了对信息开发外包公司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了外包风险。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总体评价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以有效执行,各类风险均控制在较低水平。在结算与资金方面,有效控制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风险;在信贷方面,通过完善的制度规范、分级授权体系、流程控制等方式严格把控信用风险;在流动性方面,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作;在合规方面,持续加强法律合规长效工作机制;在信息科技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体系,确保公司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三、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一)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资产总额110.92亿元,负债总额77.68亿元,所有者权益33.24亿元,实现净利润0.79亿元。
(二)管理情况
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条例及公司章程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对公司的风险了解和评价,未发现在结算资金、信贷、信息管理等方面有重大缺陷。
(三)监管指标
截至2023年6月30日,财务公司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完全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法规以及批准文件的规定;各类监管指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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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在2023年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指引下,财务公司秉持“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以优化管理机制为依托,严守合规红线,采取风险分散、风险规避、风险补偿等管理策略,制定定性的风险评价体系及定量的风险监控监测指标体系,全方位、多维度地实施风险管理工作,旨在实现风险控制与总体目标相匹配的目标,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及可持续发展。作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及信息科技风险。现就财务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情况分析如下:
1、信用风险。财务公司采用内部评级及授信模型,为成员单位信贷客户开展统一授信,持续提升对成员单位的调研力度,不断健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机制,严格执行合规及风险审查,并按照相关程序审议审批,有效防控信用风险;同时公司按照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按季进行资产分析及评估,目前公司资产均划分为正常类,按照监管要求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风险抵补措施充足。公司上半年无违约或逾期情况发生,未出现信用风险事件,整体评估信用风险可控。
2、市场风险。财务公司持续开展金融市场环境分析研判,每日播报金融市场行情数据,持续提升市场风险监测技术手段,在满足合规经营范围及公司风险偏好的前提下,围绕公司资产开展多元化配置,通过选择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投资产品,实现经风险调整后最大收益,并有效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公司上半年未出现市场风险事件,整体评估市场风险可控。
3、流动性风险。财务公司持续实施流动性指标每日监测机制,加大成员单位资金计划收集及分析频次,定期组织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及预警方案;通过严格资金备付、开展三日滚动预算等流动性管理手段,不断提升流动性管理能力;同时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期限情况,有效实施资产配置,严控流动性风险。公司上半年整体流动性保持平稳,未出现流动性风险事件,整体评估流动性风险可控。
4、操作风险。财务公司持续开展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对标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集团公司风险管理要求及行业一流同业优秀实践,对现有制度展开全面梳理。公司持续优化信息系统流程,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系统控制力度,有效保障业务平稳运行。公司持续开展常态化制度培训及周期考核,有效加深各岗位人员对公司管理事项及业务开展的掌握程度。公司坚持“相互制衡、全面控制”的原则,明确各部门人员岗位职责,绘制各项管理及业务事项流程图,依据制度及管理规范实施审批流程标准化,实现双人办理、权限分离、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管理格局。公司上半年运行平稳,未出现操作风险事件,整体评估操作风险可控。
5.合规风险。财务公司专门设立合规管理岗,由独立的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合规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公司通过内控制度培训、专项业务培训、案件警示教育、定期监管快讯等方式,严格要求公司全员严守合规底线,依法依规办理及审查业务,不断强化全员合规经营理念,培育公司合规经营文化。公司上半年未出现合规风险事件,整体评估合规风险可控。
6、信息科技风险。财务公司信息科技系统设计合理,核心业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安全性较高,信息技术部门能及时与业务部门协调,确保全公司系统稳定运行,实现核心业务系统与相关系统有效兼容,保障业务和管理需求的适宜性;公司不断加强服务外包管理,强化软件供应商约束,规范日常信息科技运维工作;同时持续升级信息系统,配合新业务开展与运行。公司上半年信息系统运行稳定,未出现信息科技风险事件,整体评估信息科技风险可控。
五、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等情况
截至 2023年 6 月 30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21,995.12万元,贷款余额为0万元。
六、风险评估意见
经过分析与判断,本公司认为截至2023年 6 月 30 日,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内控健全,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目前可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与经营资质、业务及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体系设计与运行重大缺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9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8月28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2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6.20元/股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2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160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四)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不超过52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44,083.26万股的1.18%;其中首次授予508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97.6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5%;预留12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2.3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0.03%。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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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主要考虑新增或未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外调入或新引进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高层次人才。
4、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8人,东方钽业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合计不超过168人。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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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
(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2025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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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条件所涉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除公司2022年11月4日公告《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涉及事项外,若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本计划有效期内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2)同行业及对标企业的选取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制造业”门类下的“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上述“同行业”平均业绩为该行业下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同时公司选取该行业分类中与公司市值规模及具有可比性的17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的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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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机构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若同行业样本或对标企业样本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时,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3)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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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三、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3年8月28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12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四)预留授予价格:6.20元/股,按照《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计算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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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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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12 万股限制性股票,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60.48万元(按照2023年8月28日收盘价测算),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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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相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的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八、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授予限制性股票所获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8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6.20元/股。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和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8月28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6.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12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工作指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9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战宏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23年8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3-096号公告。
2、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唐微、白轶明、包玺芳、朱国胜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上半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8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3-097号公告。
3、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黄志学董事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2023年8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6.20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9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毛毛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上半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3、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8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6.20元/股。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9日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221号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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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221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钽业2022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2022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东方钽业的股票,与东方钽业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4.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2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2022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东方钽业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东方钽业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2年12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3.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2年12月30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下转37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