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编号:临2023-040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进出口公司提供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包含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为进出口公司提供了4.06亿元的担保。
●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未发生逾期情形。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9.35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57%。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年4月21日,公司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70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其中为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7.50亿元);相关控股子公司之间为对方提供总额不超过5.60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等。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5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公告》(编号:临2023-011)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23-025)。
2023年8月28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进出口公司在2023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内,与该银行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整。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和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前述审议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单位名称: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800692XA。
(三)注册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315号。
(四)法定代表人:王英峰。
(五)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六)成立时间:1999年10月28日。
(七)主营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贸易经纪等。
(八)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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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整,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8日止。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六)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该公司经营活动均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审议程序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及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公司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9.35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57%。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29%。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有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