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三圣 公告编号:2023-80号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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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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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 中国证监管会立案调查事项
2023年2月3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先文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52023001号、证监立案字0152023002号),因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先文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先文立案调查。截至报告披露日,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海外子公司税务检查事项
2023年3月6日,公司海外子公司三圣建材有限公司收到埃塞俄比亚当地税务局检查决定通知,拟对三圣建材有限公司补充征收2017年至2021年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及罚款等合计金额642,240,101.57比尔,按照2023年6月30日汇率折算人民币84,274,630.17元。截至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就检查事项向属地税务申诉委员会申诉,目前尚还未收到最终判决报告,公司尚未对该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3. 合川采矿权事项
2019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人民币17,420.00万元向合川规划局购买名称为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牛头冲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采矿权,批准签订《重庆市合川区采矿权出让合同》,在合川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并由其承接该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重庆市合川区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自领取采矿权许可证之日1年内进行建设或生产,逾期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合川规划局可以依法无偿收回采矿权;延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超过6个月的,合川规划局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吊销采矿许可证。
受公司资金紧张等影响,公司未按期建设和生产,且未如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超过6个月。2022年10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协助解决有关事宜的意见》(渝规资文〔2022〕304号),对于合川区采矿权的工作建议如下:“建议由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与三圣公司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收回采矿权、吊销采矿许可证,不退还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催收三圣公司欠缴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对于破坏的土地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后,企业可自行处置剩余的生态修复基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办意见:“建议同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应支付而未支付采矿权出让费共计9,000.00万元,2023-2028年应分期支付采矿权出让费共计4,936.00万元;公司已累计支付采矿权出让费3,484.00万元,已累计计提滞纳金6,995.00万元(其中2023年滞纳金739.00万元);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解除合同、未收回采矿权及未吊销采矿许可证。
2023年4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及转让股权》的议案。公司拟引进重庆舒意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意佳公司)对合川子公司进行增资11,666.66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的合川子公司剩余30%股权以4,656.98万元转让给舒意佳公司,同时在舒意佳公司足额支付采矿权出让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后办理采矿权权属变更。因合川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合作方融资尚未到位等原因,双方合作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管理层判断,因公司资金短缺、引进投资及转让子公司股权具有不确定性等原因,合川采矿权面临被收回的风险,已支付的采矿权出让费3,484.00万元和已投入的在建工程2,720.28万元预计会形成损失。另合川采矿权出让费是按照开采量为基础计算,目前公司未实际开采,也未对生态造成破坏,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川子公司已资不抵债,故公司认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采矿权出让费不用再支付,此事项公司正在与政府沟通中。
4. 石膏矿采矿权不能获得延续登记的风险
公司有两个石膏矿开采许可证,证书编号分别为C5001092009117120040283、C5001092011017130104274,生产规模分别为60万吨/年、40万吨/年,上述石膏矿采矿权均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公司合法拥有的石膏采矿权矿区所在位置位于“四山”管制区,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的影响,公司于2018年7月开始被暂停开采石膏矿。
2022年2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22〕17号),废止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43号)文件予以废止。
2022年2月23日,公司取得了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膏分公司、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膏分公司一矿等两个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28日,公司延续两个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0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协助解决有关事宜的意见〉文件(渝规资文〔2022〕304号),对于石膏矿采矿权的工作建议如下:“鉴于石膏矿属地下开采,对地面植被等环境影响相对较小,建议市政府同意三圣公司在‘四山’乡村建设区内增资扩界,北碚区尽快出让采矿权,推动企业复工复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办意见:“建议同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公司根据上述信息判断恢复石膏矿开采无实质性障碍,但下一步还需进行安评、环评等过程,公司预计在2023年底前能恢复石膏矿开采。
该石膏矿采矿权对应的生产线为30万吨/年硫酸联产25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生产线,公司已聘请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涉及的30万吨/年硫酸联产25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生产线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京坤评报字[2023]0178号),截至2023年06月30日,公司上述生产线账面价值为18,429.66万元,可回收金额为19,411.78万元,上述生产线不存在减值情况。
5. 与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19年5月15日,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公司)和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公司)、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碚圣医药公司、本公司共同向恒辉小贷公司借款10,000万元,用以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息为2.2%,恒辉小贷公司将该贷款划入碚圣医药公司。同日,恒辉小贷公司和潘先文、周廷娥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潘先文、周廷娥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5月16日,恒辉小贷公司将上述借款10,000万元划入碚圣医药公司。该借款事项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2021年2月15日,恒辉小贷公司和碚圣医药公司、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金额为5,100万元,借款期限展期至2021年7月30日,增加潘呈恭作为新的保证人。
2021年11月18日,恒辉小贷公司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本公司和碚圣医药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截至2021年11月18日)和律师费共计6,148.50万元,潘先文、潘呈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碚圣医药公司、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公司的借款本金4,989.98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16日的利息为161.70元;从2021年6月17日起,以4,989.9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碚圣医药公司、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支付恒辉小贷公司律师费20万元;3.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对前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恒辉小贷公司对潘先文持有的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6.0556%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该质押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前述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截至2023年6月30日,按照判决计算应偿付的本金及借款利息合计7,626.70万元,公司据此进行相应账务处理,计入其他应收款7,626.70万元、其他应付款7,626.70万元。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未支付。
6. 未决诉讼与仲裁事项
(1) 与上海亦宏公司仲裁事项
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18日,公司累计收到股东邓涵尹及上海凯天公司、上海亦宏公司等其他关联方划入资金133,968,531.75元,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18日累计向邓涵尹及上海凯天公司、上海亦宏公司等其他关联方支付资金28,632,896.25元,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共计2,323,108.00元。
2022年4月18日,潘先文、上海凯天公司、上海亦宏公司和本公司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本公司欠上海凯天公司和上海亦宏公司的款项用于抵扣潘先文欠本公司的款项64,535,829.03元,即本公司欠上海凯天公司和上海亦宏公司的款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即与潘先文欠本公司的款项64,535,829.03元做等额抵销。2022年4月18日抵款后,公司欠上海凯天公司的款项金额为43,122,914.47元,公司与上海亦宏公司的债权债务消除。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欠上海凯天公司的本金及利息金额为44,649,744.00元。
2023年2月17日,上海亦宏公司以上海凯天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上海亦宏公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为由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121,949,430.20元(截至2023年2月17日),并承担仲裁费、保全费用等费用。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仲裁已开庭,暂未有仲裁结果。
(2) 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21年11月3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议案》,公司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4,7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的定向融资计划。定向融资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公司)全额认购并签订A、B两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年利率14.2%,逾期罚息利率按协议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A、B两份协议每月各归还本金250万元,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归还剩余本金。公司以30,254.77万元应收账款为此定向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碚圣医药公司、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陈柳颖提供保证担保。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定向融资本金为44,200万元。
2022年1月至5月,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2022年7月,高新投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碚圣医药公司、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陈柳颖偿还本金及利息。2022年8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立案。2023年3月,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应付未付本金44,200万元,按照协议计算的利息及罚息13,987.00万元。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诉讼尚未开庭。
(3) 与中国农业银行诉讼事项
1)子公司与农业银行北碚支行诉讼事项
2020年4月20日,公司子公司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春瑞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北碚支行申请金额1,000万元、期限1年的借款,后将贷款展期至2022年4月16日归还。到期重庆春瑞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中国农业银行北碚支行就此笔借款提起诉讼。
截至2023年6月30日,重庆春瑞公司尚未归还的借款金额为865.23万元。
2)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碚支行诉讼事项
2020年,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北碚支行分别申请金额金额3,500.00万元(以下简称借款一)、3,450.00万元(以下简称借款二)、4,928.00万元(以下简称借款三)的三笔借款,并以自有房产、关联公司重庆德露物流有限公司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重庆春瑞公司、辽源市百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三圣公司提供全额或部分保证担保,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提供保证担保。后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碚支行沟通并补充签订展期协议,将上述三笔借款分别展期至2022年6月29日、2022年6月29日、2022年12月22日归还。但因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未按照展期协议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中国农业银行北碚支行已就借款一、借款二向向重庆市北碚区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2023年6月30日,借款一、借款二、借款三未归还的本金分别为3,248.34万元、3,240.00万元、4,828.00万元。
7. 前三大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1)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潘先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24,885,5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1%。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司法冻结股份数额为124,885,543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28.91%,其中司法冻结股份数额为124,885,543股,占其所持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28.91%。
(2)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第二大股东潘呈恭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6,155,6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5%。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司法冻结股份数额为26,155,61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6.05%,其中司法冻结股份数额为26,155,611股,占其所持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6.05%。
(3)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第三大股东邓涵尹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8,337,7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额为18,323,816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9.92%,占公司总股本的4.24%。
8. 长期股权投资质押情况
(1) 公司将持有的辽源市百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用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北碚支行借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借款余额为64,000,000.00元,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5月20日。
(2) 公司将持有的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72%的股权质押,用于重庆三峡银行北碚支行借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借款余额为406,000,000.00元,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5月20日。
9.重庆春瑞公司搬迁事项
2021年12月30日,重庆春瑞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征地事务中心签订《搬迁协议》(渝北征地合同(2021)字第1587号),拟实施重庆春瑞公司环保搬迁。2023年度,重庆春瑞公司共计收到拆迁补偿款65.62万元,因搬迁而发生的资产拆除报废损失及支出92.03万元。
10.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事项
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拟以公司不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且明细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持续推进中。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三圣 公告编号:2023-81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今日收到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陈小涵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陈小涵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职务,上述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陈小涵女士辞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陈小涵女士辞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职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审计监察部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日,陈小涵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向陈小涵女士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