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9号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年4月18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申请文件并于2023年8月3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深交所已于2023年8月16日将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提交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树华
2023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召开在2023年8月18日采用邮件和微信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及相关列席人员,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在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公司1号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董事3名,以通讯方式参会董事6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树华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全体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于2022年8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李芳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则授权公司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决定是否启动追加认购及相关程序。
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票保贴、快易付买方保理、贴现等信贷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借款人)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票保贴、快易付买方保理、贴现等信贷业务,期限为壹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折合人民币本金壹亿陆仟万元整,用于经营周转。公司以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本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
授权公司董事长李树华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信贷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规定的所有提款、用款、转帐、开立信用证、登记、备案和资料提供等事宜。
6、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和国内有追索权反向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借款人)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和国内有追索权反向保理等业务,授信期限为一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本金叁仟万元整,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由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李树华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信贷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规定的所有提款、用款、转帐、开立信用证、登记、备案和资料提供等事宜。
7、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借款人)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业务,授信期限为一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般授信组合额度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万元整,组合净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由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李树华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信贷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规定的所有提款、用款、转帐、开立信用证、登记、备案和资料提供等事宜。
8、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和国内有追索权反向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和国内有追索权反向保理等业务,授信期限为一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本金贰仟万元整,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由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授权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钧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信贷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规定的所有提款、用款、转帐、开立信用证、登记、备案和资料提供等事宜。
9、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和国内有追索权反向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和国内有追索权反向保理等业务,授信期限为一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本金伍仟万元整,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由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授权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钧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信贷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规定的所有提款、用款、转帐、开立信用证、登记、备案和资料提供等事宜。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简 历
李芳女士,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中级会计师。李芳女士2011年12月入职公司,历任子公司常州恩阿必精密轴承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长、扬州光洋世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扬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中心副主任、财务管理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25,000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8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召开在2023年8月18日采用邮件和微信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及相关列席人员,会议于8月28日在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公司一号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开放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其中现场参会监事1人,通讯参会监事2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2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7日、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4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7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7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及下属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有关的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的担保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时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4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同步”)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常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c156222308160109),为公司与南京银行常州分行签署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A0456222308160064)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申请书等)的履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2023年8月29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3、债务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A0456222308160064)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申请书等)。
5、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08月16日起至2024年08月15日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清偿时确定。
根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9、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8月29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累计担保总余额为57,961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8.4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债权额度合同》。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1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5、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根据财务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