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3-076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29日 (周二)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29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8月2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 9:15-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茂顺先生。
6. 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号)、于2023年8月17日刊登了《关于延期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号)、于2023年8月26日刊登了《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及补充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7.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33,052,0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41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8,663,3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49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388,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2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1,146,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9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75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4,388,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2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039,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3,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3年度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803,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本议案关联股东田维正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3,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039,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039,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雷美玲律师、刘鸣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不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日刊登的《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