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027 公司简称:华电国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本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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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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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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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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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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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3-04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之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与北京华滨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滨”)续订房屋租赁协议,向北京华滨租赁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的华电大厦B座15楼及16楼以及若干其他辅助设施,租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合计10,620平方米,租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96,907,500.00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十二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外,本公司与同一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需要与本次交易进行累计计算的交易总金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与北京华滨签订了《关于中国华电大厦部分房屋租赁协议》(“原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发布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2023年8月30日,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北京华滨再次签订了有效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滨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华电大厦部分房屋租赁协议》(“建议房屋租赁协议”)以延续原房屋租赁协议。该项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已对该交易做出事前认可,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北京华滨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实际控制的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原则,至本次关联交易止,本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或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需要累计计算的交易总金额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
二、关联人介绍
北京华滨成立于2001年8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801445085L,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中国华电大厦B512,法定代表人为王元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亿元。
北京华滨主要在北京从事房地产开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电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华滨100%的股权,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持有华电置业有限公司53.69%的股权,因此,北京华滨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北京华滨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华电大厦B座15楼及16楼以及若干其他辅助设施,北京华滨合法拥有租赁标的产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使用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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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中的单位面积租金参考了现阶段北京西单及周边地区若干同等水平及相近条件物业的租金费率及历史租金后厘定,且不高于北京华滨就租赁华电大厦物业向中国华电其他成员公司收取的租金费率。
五、续订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公司与北京华滨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北京华滨订立建议房屋租赁协议实属有利,因该交易已为本公司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并且该交易将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运营。
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认为,建议房屋租赁协议是(i)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所提供的条款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及(ii)按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的条款订立。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建议房屋租赁协议已经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戴军先生、张志强先生、李强德先生和曹敏女士就上述交易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该项交易投赞成票。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上述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出具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确认上述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
该议案事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3-03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续订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以及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司认为,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以及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均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本公司不会因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以及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与中国华电签订了《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原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0月26日,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签订《关于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2021年至2023年燃料采购的原有年度上限由人民币80亿元上调至人民币140亿元。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及2021年10月26日发布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2021-069)。
2023年8月30日,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中国华电拟再次签订有效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以延续原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并将该协议项下燃料采购的原有年度上限由人民币140亿元上调至人民币180亿元。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该交易做出事前认可,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尚未进行正式签署。本公司将按照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对前述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进展情况作进一步公告。
(二)关联人介绍
截至本公告日,中国华电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约45.17%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华电主要从事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煤炭及其他有关发电的能源开发及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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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金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2个年度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6个月,原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的历史交易实际金额及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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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年度上限
董事建议将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的年度上限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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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估计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从中国华电采购燃料服务的年度上限的过程中,本公司已考虑下列因素:
(i)现有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有关采购于截至2023年6月30日半年内所发生之燃料采购额度为人民币42.83亿元。以及根据本公司往年大部分历史交易金额于财政年度第四季度记录的实践,预计2023第四季度的实际交易金额将由于大量结算而接近年度上限;
(ii)煤炭价格持续位于较高水平;
(iii)因本公司新增燃煤发电机组的增长和发电量的增加,导致对煤炭的需求量将出现进一步增长;及
(iv)在未来三年内,考虑到中国华电将有更多的煤矿投入正式的商业运营,中国华电下属的煤矿产能还将继续扩大,电煤供应能力将持续增强,所以为了保证本公司所需电煤的安全稳定供应,本公司在价格公允的前提下将适当增加从中国华电采购电煤。
在估计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中国华电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环保系统改造项目及杂项及相关服务的年度上限的过程中,本公司已考虑下列因素:
(i)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的历史交易金额及预期交易金额;及
(ii)预计本公司于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对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环保系统改造项目及杂项及相关服务的需求将保持增长。
在估计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向中国华电出售燃料及相关服务的年度上限的过程中,本公司已考虑下列因素:
(i)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的历史交易金额及预期交易金额;及
(ii)预计中国华电于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对燃料及相关服务的需求将保持稳定。
(四)续订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中国华电的煤矿位于不同地区,可以互相供应煤炭,从而降低采购煤炭的整体成本。此外,本公司的一家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贸易服务,通过该平台的大规模采购及销售,本公司可以增强其在煤炭采购过程中的议价能力,从而降低本公司采购煤炭的整体成本。中国华电与本公司互相提供有关服务,可以更有效地分配劳动力(一般属于维修性质的相关服务,需要服务的时间可能不同)。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签订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促进了本公司主营业务及装机规模的增长。
董事会认为,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乃(i)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ii)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及(iii)按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的条款订立。该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考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之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二、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电融资租赁”)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9日,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签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原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发布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2023年8月30日,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再次签订服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如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晚于该日,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并同意自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开始之日起原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自动终止。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该交易做出事前认可,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
(二)关联人介绍
华电融资租赁为经中国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于2013年9月9日在天津市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075933745T,主要办公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2层,法定代表人为殷红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亿元。
华电融资租赁可向中国华电及其成员公司提供直接租赁、转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及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服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电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及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华电融资租赁80.01%的股权,因此,华电融资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华电融资租赁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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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措施
根据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订立任何具体协议前,本公司将按照以下程序,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联人士提供的条款不逊于提供予独立第三方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视情况而定):
(1)本公司相关部门(例如财务资产部)的相关行政人员将在开展具体交易前审阅最少两名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同期价格及其他相关条款,并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联人士提供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进行比较;而当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对本公司更有利时,则本公司将采纳该等条款;且仅在负责该事宜的相关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订立具体协议;
(2)本公司监督部门将周期性审阅及调查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过程,以评估各具体协议项下的交易是否按照相关协议的条款进行;
(3)本公司独立董事将对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进行年度审阅,以确保本公司遵守内部审批程序、相关协议条款及相关上市规则;及
(4)本公司的审计师将对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年度审阅。
通过实施以上程序,董事认为,本公司已设立充足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根据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订立的各项具体协议的定价基准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按本公司定价政策进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3.历史金额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3个年度,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就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订立的协议项下的历史交易实际金额及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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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年度上限
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直接租赁涉及“收购”,而售后回租构成“出售”。董事建议将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直接租赁及售后回租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新发生额的年度上限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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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估计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i)本公司的未来发展计划及其因日常营运及发展而对华电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倘属直接租赁,为本公司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总值;倘属售后回租,为融资租赁安排资产的估计金额);(ii)租赁予本公司的设备的性质、价值及预期使用年限;(iii)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能力及弹性;及(iv)历史交易金额。
本公司在拟定直接租赁的年度上限时,具体考虑了本公司合同期内预计新增直接租赁所涉及的使用权资产总值。预计在合同期内,本公司直接租赁的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在建燃煤发电及燃气发电项目。该等项目主要包括广东区域的燃煤发电项目、山东区域的燃煤发电及燃气发电项目。综合该等项目资金需求,本公司对所涉及的使用权资产总值进行计算,设定人民币15亿元的年度上限,能够保证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为本公司项目的融资提供充足的资金。
“最高每日融资余额”和“使用权资产总值”这两个概念总体上不相关。“最高每日融资余额”根据本公司所有来自华电融资租赁的正在进行的融资租赁的累计余额计算,并且是为了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下的适用监管要求而设置。而“使用权资产总值”是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计算,并设定为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下直接租赁的年度上限。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本公司对于最高每日融资余额的设定基于最新融资余额及合同期内的预计资金需求,包括:(i)截至2021年末及2022年末,本公司自华电融资租赁所获得的最高每日融资余额分别为人民币7.88亿元及9.56亿元;(ii)预计在合同期内,本公司主要项目公司的资金需求包括在建燃煤发电及燃气发电项目;及(iii)为合同期内可能发生的新的直接租赁及售后回租项目留出融资额度空间。将最高每日融资余额设定为人民币60亿元,能够保障本公司在建及新建项目获得充足融资资金,满足本公司的发展需求。
综合本公司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长度数据,直接租赁的平均租赁期长度约为14.75年,售后回租的平均租赁期长度约为6年。本公司运营情况较为平稳,项目建设的发展有序、循序渐进,发生的直接租赁及售后回租的租赁期长度不会发生较大波动。
(四)续订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中国内地财政年度周期,考虑到额度控制的便利性和统计工作的准确性等原因,与中国内地财政年度保持一致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更为有利。
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融资租赁预计将减少本公司的融资成本,提高其资本使用率,从而促进其业务发展。并且,融资租赁能为本公司发电项目的发展提供稳定、可靠、低成本的资金支持,从而为本公司未来的日常经营奠定良好的基础。
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认为,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乃(i)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ii)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及(iii)按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的条款订立。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预期的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三、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戴军先生、张志强先生、李强德先生和曹敏女士就上述交易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该项交易投赞成票。
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比例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因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将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上述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出具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确认上述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
该议案事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3-04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00-11:00。
● 网络直播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视频直播和网络互动。
● 投资者可于2023年9月5日(星期二)至2023年9月11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本公司邮箱hdpi_ir@126.com进行提问,本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发布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本公司2023年上半年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本公司计划于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00-11:00举行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业绩说明会以视频直播结合网络互动形式召开,本公司将针对2023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00-11:00
(二)网络直播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视频直播和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总经理:陈斌先生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秦介海先生
财务总监:李国明先生
独立董事:王跃生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00-11: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二)投资者可于2023年9月5日(星期二)至2023年9月11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本公司邮箱hdpi_ir@126.com向本公司提问,本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胡述锋、魏乔森
电话:010-83567905、83567907
邮箱:hdpi_ir@126.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3-03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星期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于家堡洲际酒店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公司董事长戴军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公司全体12名董事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公司监事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并批准《2023年总经理中期工作报告》。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批准本公司《2023年中期项目发展报告》。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批准了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本公司2023年中期财务报告。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批准本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编制的H股2023年中期报告、中期业绩公告,并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酌情修改并适时发布。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并批准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编制的A股2023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摘要,并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酌情修改并适时发布。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并批准《关于本公司管理层声明书的议案》,并授权两位董事签署《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期财务资料审阅管理层声明书(国际会计报表)》。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本公司2023年上半年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确认,包括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上半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确认,本公司2023年上半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均按照一般商业原则和相关的协议条款履行,各项关联交易均未超出相关协议约定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限额;同意本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续签关于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的框架协议,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续签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与北京华滨投资有限公司续签关于中国华电大厦部分房屋的租赁协议。其中,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续签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以及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续签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该议案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了意见函,并已获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
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于本公司与兖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于本公司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续签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将此项子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关于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续签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将此项子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关于本公司与北京华滨投资有限公司续签中国华电大厦部分房屋租赁协议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八、审议并批准《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该议案已获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该议案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了意见函。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政府征收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部分土地的议案》,同意接受当地政府对半山公司的土地及地上资产的征收及补偿有关方案。该议案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有偿征收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部分土地的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并批准关于修订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并批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秘书适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3-03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有偿征收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部分土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杭州市拱墅区政府因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推进需要,拟征收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山公司”)位于拱墅区康桥街道一、二号灰库及拱康路西侧绿化带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资产(以下简称“本次征收”)。涉及土地面积39,281平方米,房屋面积235.58平方米。其中,一、二号灰库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资产等共补偿人民币5,445.02万元,拱康路西侧绿化带涉及的半山公司围墙等地上附属物共补偿人民币115.15万元,本次征收合计补偿人民币5,560.17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一、基本情况概述
1、一、二号灰库情况
本次拟征收的一、二号灰库位于拱墅区康桥街道,土地面积为59,239平方米,土地为工业划拨用地。本次拟征收的拱墅区土地面积为39,281平方米,房屋面积为235.58平方米,剩余拱墅区19,958平方米土地由半山公司燃机配套生产设施继续使用。由于半山公司煤机已拆除,灰库不再使用,拟征收的土地上无在用资产,一、二号灰库的征收不影响半山公司正常生产运营。截至2023年5月31日,上述资产账面原值为人民币50.57万元,净值为人民币0万元。
2、拱康路西侧绿化带情况
本次拟征收拱康路203号东侧(即拱康路西侧绿化带)的部分国有代征土地(指城市规划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人民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建构筑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绿化行政部门等行政单位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绿化以及其他用地),因涉及半山公司围墙等附属物的拆迁,所以给予半山公司补偿。由于历史悠久,上述资产在半山公司账上未单独体现。
二、征收方案
1、一、二号灰库征收方案
2022年10月9日,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出具了《关于要求配合做好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灰库征迁事宜的函》,要求配合其开展半山公司位于杭州市康桥镇义桥村灰库房屋和土地征迁工作。该处土地、房屋等由指挥部聘请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房产评估公司”)和浙江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评估实际情况,经充分协商确定一、二号灰库征收合计补偿人民币5,445.02万元。半山公司将与指挥部签订《企业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在该协议签订生效后分两次支付,即半山公司将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不可搬迁设备设施完整移交对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的50%,完成相关权证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补偿款。
2、拱康路绿化带征收方案
2022年2月14日,杭州运河集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运河集团”)出具了《关于要求配合做好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拱康路绿化带征迁事宜的函》,要求配合其开展拱康路西侧绿化带征迁工作。该处土地附属物由指挥部聘请的众诚房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设备设施由杭州运河集团聘请的正大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评估实际情况,经充分协商确定拱康路绿化带征收合计补偿人民币115.15万元。半山公司将与杭州运河集团签订《企业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在该协议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一、二号灰库征收补偿协议
(1)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
乙方: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
(2)补偿金额
一、二号灰库征收范围内涉及乙方的土地、房屋、装修、设备等经众诚房产评估公司和正大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评估补偿金额总计为49,736,357元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柒拾叁万陆仟叁佰伍拾柒元整),其中土地补偿46,542,092元人民币、房屋补偿96,872元人民币、装修补偿110,936元人民币、附属物补偿1,286,891元人民币、设备补偿1,699,566元人民币。
根据杭政办函【2004】250号、杭政函【2020】105号、杭政函【2015】125号等文件,给予半山公司搬迁补助18,846元人民币,过渡补助31,097元人民币,停产停业补助4,663,896元人民币,共计4,713,839元人民币。
综上,因本次征收乙方的土地、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等,甲方实际共需补偿乙方54,450,196元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肆拾伍万零壹佰玖拾陆元整)。
(3)补偿金支付方式
待乙方将一、二号灰库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不可搬迁设备设施完整地移交甲方,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27,225,098元人民币给乙方;甲方配合乙方进行相关权证变更,并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尾款27,225,098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条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5)协议生效条件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经由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拱康路绿化带补偿协议
(1)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杭州运河集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
(2)补偿金额
拱康路绿化带征收范围内涉及乙方位于杭州市拱康路203号东侧的部分国有代征土地附属物,经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补偿金额为1,095,294元人民币;设备设施经浙江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补偿金额为56,178元人民币。综上,拱康路绿化带征收涉及的乙方地上附属物等的补偿金额总计1,151,472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万壹仟肆佰柒拾贰元整)。
(3)补偿金支付方式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款1,151,472元人民币。
(4)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条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5)协议生效条件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经由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次土地及相关资产征收对本公司的影响
半山公司的一、二号灰库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资产等,以及拱康路西侧绿化带涉及的半山公司围墙等地上附属物被纳入征迁范围。不影响半山公司正常的生产与经营。与此同时,本次征收能够盘活半山公司的存量无效资产,增加其资产的处置收益。本次征收所产生收益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5.71%,本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五、本次土地及相关资产征收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征收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部分土地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进行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