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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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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23-58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债券基本信息

(2)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重要事项

无。

法定代表人:朱华荣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23-59

债券代码:148147.SZ 债券简称:22长安K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情况说明:鉴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公司连续服务年限已超过10年,不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2条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规定,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4.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和内控报告审计师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和内控报告审计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2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67名、注册会计师2,392名、从业人员总数10,62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74名。

立信2022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

2022年度立信为64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17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2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提取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82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朱育勤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王恺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赵斌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是根据审计范围及合理公允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本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45.08万元(含税),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100.68万元(含税)。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3年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审计机构安永华明已连续16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上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公司对安永华明提供的专业审计服务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安永华明为公司连续服务年限已超过10年,不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2条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规定,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宜与安永华明进行了事前沟通,安永华明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和内控报告审计师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并同意将该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请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12名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和内控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本次聘任审计服务机构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23-60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7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6日,公司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3.2021年1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52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年2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修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6.2021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年3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激励对象1,24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7,619.54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3月5日。

9.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1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1年12月21日,公司完成了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103.6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13.2021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激励对象356人,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776.12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12月31日。

14.2022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2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3年3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3月6日。

18.2023年6月20日,公司完成了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247.6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19.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说明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9,919,323,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现金人民币2.36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31元/股调整为(3.31-0.236)/(1+0)=3.07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46元/股调整为(7.46-0.236)/(1+0)=7.22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共计25名原激励对象发生退休、离职等情形,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0年度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2021年度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按照《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注销数量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因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17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955,600股调整为1,739,192股,其中346,905股已于2023年3月解除限售,剩余1,392,287股尚未解除限售。

因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部分8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493,600股调整为641,680股。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2,033,967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1.26%,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

另外,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上述25人中:13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后为3.07元/股,预留授予部分调整后为7.22元/股,下同)回购注销;12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初步预计为8,907,250.69元(未计算利息,最终结果以实际情况为准),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2,033,967股,公司总股本将由9,919,323,000股减少至9,917,289,033股,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由于25名原激励对象发生退休、离职等情形,已不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2,033,967股进行回购注销。经核查,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因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同时,因25名原激励对象发生退休、离职等情形,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2,033,967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除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23-6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联营企业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之联营企业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维塔科技”)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产业链资源协同,助推智能电动汽车(SEV)业务加速发展,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目前已确定投资方。

长安汽车、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产”)等交易各方拟与阿维塔科技签署《关于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本次交易的具体内容如下:

阿维塔科技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5,030.11万元,由人民币164,466.38万元增至人民币199,496.49万元。长安汽车拟增资122,982.00万元,其中14,360.2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南方资产拟增资30,000.00万元,其中3,503.0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产业母基金”)拟增资36,309.00万元,其中4,239.6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重庆承安三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承安基金三期”)拟增资36,309.00万元,其中4,239.6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重庆常安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常安创新基金”)拟增资15,000.00万元,其中1,751.5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广州凯南轩辕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凯南轩辕基金”)拟增资20,000.00万元,其中2,335.34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广州粤凯智动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粤凯智动基金”)拟增资9,400.00万元,其中1,097.6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投资”)拟增资30,000.00万元,其中3,503.0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完成后,长安汽车持股比例保持40.99%不变;南方资产持股比例由7.35%增加到7.81%,重庆产业母基金持股2.13%,重庆承安基金三期持股2.13%,重庆常安创新基金0.88%,广州凯南轩辕基金持股1.17%,广州粤凯智动基金持股0.55%,交银投资持股1.76%。除上述以外的阿维塔科技其他原股东计划不参与本次增资。

(二)构成关联交易

南方资产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装备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联营企业增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朱华荣先生、张博先生、贾立山先生、赵非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南方资产

1.企业名称: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3号科研办公楼6层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成立日期:2001年8月28日

5.法定代表人:肖勇

6.注册资本:330,000万元人民币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87788

8.主营业务:实业投资;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兵器装备集团持股100%

10.历史沿革:成立于2001年8月28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兵器装备集团出资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西南兵器工业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0%。2003年1月,南方资产注册资本增至20,000万元,其中:兵器装备集团出资1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5%;西南兵器工业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2009年8月,西南兵器工业公司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兵器装备集团,南方资产成为兵器装备集团全资子公司。2009年10月,南方资产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变更为10亿元。2014年9月,南方资产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10亿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20亿元。2016年12月,兵器装备集团增资30,000万元,南方资产注册资本增至23亿元。2018年10月,兵器装备集团增资100,000万元,南方资产注册资本增至33亿元。

11.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承担兵器装备集团“产业投资平台”、“资产经营平台”、“资本运营平台”与“金融投资平台”的四大战略定位,是兵器装备集团唯一的资本运作及资产运营平台,也是兵器装备集团价值创造的核心企业及利润贡献中心。

12.主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万元):

13.关联关系说明:南方资产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兵器装备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14.经查询,南方资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UR5FXR

3.注册资本:164,466.3756万元人民币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5.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1幢1层24号

6.成立日期:2018年07月10日

7.主营业务: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技术开发、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等。

8.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9.阿维塔科技的有关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10. 经查询,阿维塔科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阿维塔科技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二)增资方式及资金来源:以现金方式进行增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的合法资金。

(三)本次增资,阿维塔科技原股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重庆承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承安”)、福建闽东时代乡村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建闽东”)、重庆两江西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两江西证”)、重庆南方工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方工业基金”)、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来汽车”)、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基金”)、嘉兴聚力展业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聚力基金”)、青岛月湾智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月湾基金”)、湖州创晟驰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创晟驰铭基金”)、重庆承安二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承安基金二期”)、天津韦豪海河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韦豪海河基金”)、宁波甬欣韦豪一期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甬欣韦豪基金”)和义乌韦豪创芯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乌韦豪创芯基金”)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本次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单位:万元):

注:以上计算结果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对阿维塔科技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进行了审计;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对阿维塔科技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投资人拟参与认购阿维塔科技融资提供价值参考,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3月31日,增资定价不低于该评估值。本次交易价格合理、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国融兴华出具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B轮融资涉及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3]第530053号),资产评估报告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3月31日,阿维塔科技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11,725.97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408,500.00万元,增值1,196,774.03万元,增值率为565.25%。

五、协议主要内容

(一)认购方:重庆产业母基金、重庆承安基金三期、重庆常安创新基金、广州凯南轩辕基金、广州粤凯智动基金、交银投资。跟投方:长安汽车、南方资产。

(二)增资金额:长安汽车增资122,982.00万元,南方资产增资30,000.00万元,重庆产业母基金增资36,309.00万元,重庆承安基金三期增资36,309.00万元,重庆常安创新基金增资15,000.00万元,广州凯南轩辕基金增资20,000.00万元,广州粤凯智动基金增资9,400.00万元,交银投资增资30,000.00万元,合计300,000.00万元。本次增资基于阿维塔科技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3月31日的评估值,为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

(三)增资方式:以现金方式进行增资。

(四)支付期限:交割条件满足之日起十个营业日内一次性支付。

(五)协议生效时间: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交割条件:

1.认购方获取财务、法律和其他尽职调查报告;

2.本次增资事宜已经依法履行完毕在产权交易所的进场交易相关程序,且认购方已摘牌;

3.阿维塔科技已从董事会、现有股东、现有股东上级产权单位(视需要)、第三方及相关政府及监管机构就增资取得所有所需批准、同意或豁免,且各方已就增资取得所有所需批准、同意、备案、通知或豁免,并有权签署增资协议;

4.协议已经各方合法签署并已生效,且在交割日前维持完全有效。

(七)过渡期损益:现有股东和认购方认可并接受阿维塔科技自基准日起到交割日之间产生的过渡期损益,并同意在此基础上进行交割,各方仅按相应股权比例自交割日起享有阿维塔科技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八)违约条款:如果一方和/或阿维塔科技因其他方违反增资协议而承担任何损害、费用、开支、责任、索赔或损失,违约一方应就该等损害、费用、开支、责任、索赔或损失向一方和/或阿维塔科技承担违约责任,并使其不受上述损害。若各方均违反增资协议的约定,每一方应依其各自违约情况分别承担责任。

六、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存在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七、交易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本次长安汽车与关联方共同增资阿维塔科技系基于公司战略及业务需要,有助于阿维塔科技加快产品研发,加强品牌发展,加大渠道建设等方面,持续提升竞争能力。

(二)存在的风险

高端新能源汽车领域作为增量市场,产品市场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国家总体经济放缓、新能源汽车“国补”退出等大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企业控制成本、技术进步等能力将经受更大考验,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阿维塔科技持股比例维持40.99%不变(同比增资),阿维塔科技仍属公司联营企业,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本次交易对公司损益及其他权益项目不产生影响,具体以公司年报审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交易对手方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本次增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南方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南方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外,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不含本次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于董事会前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给予了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会后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国融兴华是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该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方无关联关系,不存在现实的或可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结果公允反映了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3.根据国融兴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并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与南方资产等投资方共同增资阿维塔科技系基于公司战略及业务需要,有助于阿维塔科技加快产品研发,加强品牌发展,加大渠道建设等方面,持续提升竞争能力。

5.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关于向联营企业增资的议案》。

十、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增资协议》;

4.《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23-64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23年9月15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5日下午2: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8日。

B股股东应在2023年9月5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

(1)于2023年9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重庆市江北区两江大道226号长安汽车全球研发中心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第1、4项提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第2项提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本地股东可直接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各位股东请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证券帐户卡、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授权人证券帐户卡、身份证复印件、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3年9月13日下午5:30前。

3.登记地点:长安汽车董事会办公室。

4.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法人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为法人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证明书。

5.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张德勇、黎军

(2)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1号金融城2号T2栋长安汽车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电话:(86)023一一67594008

(4)联系传真:(86)023一一67870261

(5)电子邮箱:cazqc@changan.com.cn

6.会议费用:到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对于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360625、“长安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注:每项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只选择一项,用“√”符号填写,若涂改或以其它形式填写的均为废票。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2023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23-62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6号)的核准,本公司向包括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12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560,747,6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94.10元,扣除应承担的承销费和保荐费后本公司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988,059,154.12元。实收募集资金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5,986,084,079.3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0月9日到账,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662431_D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本报告期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金额为: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专户初始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988,059,154.12元。2020年度,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252,079,253.48元;2021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47,219,811.57元;2022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93,301,643.80元。2023年半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17,350,137.81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309,950,846.66元。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制定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程序》(以下简称“管理程序”),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变更、监督及披露等进行了规定。上述管理程序业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管理程序》的要求,2020年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城天街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2022年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储存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共计1,605,458,600.00元变更用于“新一代节能产品转型升级项目”。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新一代节能产品转型升级项目”,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9日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48)。

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一、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在非公开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本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1,378,818,553.05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本公司《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378,818,553.0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18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0662431_D05号专项报告鉴证。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调整升级项目”、“H系列五期、NE1系列一期发动机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碰撞试验室能力升级建设项目”、“CD569生产线建设项目”的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共计1,605,458,600.00元变更用于“新一代节能产品转型升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3)。

本报告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附件一、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件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下转23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