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8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该4名核查对象同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自查期间,有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至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经该名激励对象说明,该名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是其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时仅知悉本次激励事项,并未获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详细方案内容,上述交易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的操作,本人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但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于审慎性原则,该名激励对象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二)除上述1名激励对象外,有3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经该等激励对象说明,该等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9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5号大街(南)2号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克家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磊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斌先生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毛一帆先生、张佳莹女士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关联股东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回避表决;
4、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5、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公司独立董事刘国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三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毛一帆先生、张佳莹女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