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3-01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2023年6月27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其中,受让公司前期重整拍卖处置部分非保留资产的第三人作为案涉关系第三人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或“45号案民事判决”),并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浙04民撤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45号案民事判决不存在错误,方利斌要求撤销该民事判决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利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相关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获悉存在其他应予以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前述原判决案件所涉及公司之权益(应收账款),已在公司前期重整(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回归正常发展轨道。)中作为非保留资产之一在京东拍卖平台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了处置并由独立第三人竞得,公司不再保留该项资产相关权利并已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该项资产的相关风险由该第三人承担,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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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