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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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3-055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6号)同意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576,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共计5,760,000张,按面值发行。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982,830.2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017,169.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24日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129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8月24日,公司本次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017,169.80元,与上表中存储金额合计的差额部分为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荣晟包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亿平方绿色智能包装产业园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

乙方: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飞洋、李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