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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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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3-046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公司总部5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对需审议议案进行逐项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副董事长徐文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9人,独立董事梅晓鹏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李长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财务总监吴植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注册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4的所有议案,均通过表决,且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窦鹤年、黄晓泽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3-047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31日下午在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11名,出席11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周孝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3-048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涉案金额:本次案件涉及(2021)粤0112民初43721号案件工程款80,766,235.25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城公司”)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原告”)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支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请求确认建工集团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款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上述案件。(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于近日下发(2021)粤0112民初43721号《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12民初4372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为:1、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主体工程、耐火窗工程、两项委托工程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70,515,386.36元及利息;2、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70,515,386.3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工集团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有权请求对涉案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2021)粤0112民初4372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