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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3-140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

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

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

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

● 担 保 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公司为子公司天津爱旭、浙江爱旭、珠海爱旭以及广东爱旭办理的综合授信等业务合计提供20.59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0.59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32.44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26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3年8月31日,公司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天津爱旭、浙江爱旭、珠海爱旭及广东爱旭与该行分别签署的《融资函》(编号:TJAIKO-10928772/JZ/BL、ZJAIKO-10928772/JZ/BL、ZHAIKO-10928772/JZ/BL、GDAIKO-10928772/JZ/BL)所涉及的授信业务提供合计3,4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4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023年8月31日,公司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签署《担保函》,为天津爱旭、浙江爱旭及广东爱旭与该行分别签署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所涉及的外汇套期保值等业务提供合计34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0.2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023年8月31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ZH2300000138855-1号、公高保字第ZH2300000138867-1号、公高保字第ZH2300000133210-1号),为浙江爱旭、珠海爱旭、广东爱旭与该行分别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ZH2300000138855号、公授信字第ZH2300000138867号、公授信字第ZH2300000133210号)所涉及的授信业务分别提供8亿元、3亿元、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2023年9月1日,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70403234101325),为浙江爱旭在该行签署的《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70403234171321)所涉及的授信业务提供1.96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2023年9月1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津银综授额字第000046号-担保01),为天津爱旭在该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3)津银综授额字第000046号)所涉及的授信业务提供0.9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2023年9月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津(保证)20232096),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265.00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并购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各类保函和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应收账款保理、贸易融资授信、出口押汇等。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0.59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32.44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26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DFCJ6F

2.成立时间:2018年7月9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天津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二)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YNM36

2.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55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浙江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三)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6C5932X

2.成立时间:2021年4月28日

3.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珠峰大道西6号139室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珠海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四)被担保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6474684X

2.成立时间:2009年11月16日

3.注册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南3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282,347.488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广东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4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48亿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根据主协议及同业拆借下应付债权人的所有贷款本金、应收账款购买或回购金额或其他金额、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行使其在主协议及同业拆借下权利所遭受的各种费用和花费以及所采取的任何行权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等合同义务;

(2)在主协议及同业拆借项下的任何付款义务因任何原因(无论贵行是否知晓该原因)成为无效、不合法、可以撤销或不可执行而导致的客户应付的返还和/或在缔约过失原则下应付的赔偿数额;

(3)债权人实现其本保证下的权利所受的费用和花费以及所采取的任何行权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

5.保证期间:

自本保证签署之日始,直至债务人签署的主协议或/及同业拆借下担保债务发生期间内提取使用的所有融资中最晚到期应付的一笔融资的应付日(不因提前到期而调整)后的三年止。

(二)公司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4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0.25亿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与债权人根据主协议和/或外汇交易条款和条件(分别或合称为“衍生交易合同”)在本保证函约定的发生期间之内所达成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缔结新的交易、对已有交易进行调整、替换、重新建立(“发生”)),而应向债权人承担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当支付的任何结算金额、交付金额、应付金额、提前终止应付款额,无论如何表述或者定义,统称为“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针对债务人行使其在衍生交易合同项下的权利以及针对保证人行使本保证函项下的权利所需的佣金、费用、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行权费用”)(无论是当前或未来义务,还是实际或或有的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确定被保证债务。被保证债务的金额由债权人根据衍生交易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起算日期及数额。债权人支付的行权费用按照银行的实际支出计算;

5.保证期间:

自保证函日期开始(包括该日)至(并包括)下列各日期中最迟的一个日期起算三年为止的期间。

(1)被保证债务产生的最后一个结算日或支付日(或无论以其他任何条款描述的类似术语):或

(2)主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或主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金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

(3)就外汇交易条款和条件而言,其“终止外汇交易”条款或同等、类似条款所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或“盈亏净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

(三)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8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①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②损害赔偿金;③违约金;④复利;⑤罚息;⑥利息;⑦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②本金/垫款/付款;③利息;④复利;⑤罚息;⑥违约金;⑦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5.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①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②损害赔偿金;③违约金;④复利;⑤罚息;⑥利息;⑦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②本金/垫款/付款;③利息;④复利;⑤罚息;⑥违约金;⑦损害赔偿金。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5.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五)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债务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①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②损害赔偿金;③违约金;④复利;⑤罚息;⑥利息;⑦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②本金/垫款/付款;③利息;④复利;⑤罚息;⑥违约金;⑦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5.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六)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96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保险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

(4)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

①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起三年;

②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本合同所述的“到期”或“届满”,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七)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乙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0.9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爱旭、浙江爱旭、珠海爱旭、广东爱旭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天津爱旭、浙江爱旭、珠海爱旭、广东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265.00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32.44亿元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0.59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32.44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6.58%。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15.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7.89%。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