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3068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3年9月1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23年8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日(周五)14: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9月1日(周五)9:15一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9月1日(周五)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沟大街交汇处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胡春艳董事(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420,850,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8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93,685,0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7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7,165,0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7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70,827,3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2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3,662,3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47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27,165,0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73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1.00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0,80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徐薇女士赞成比例超过50%当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780,4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5%;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0,144,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4%;反对7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唐守国先生赞成比例超过50%当选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121,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0%;反对705,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聪、谭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