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3-037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71层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4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董事长熊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0,246,8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115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0,246,8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11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33,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7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33,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7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123,6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27%;反对1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843%;反对1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123,6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27%;反对1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843%;反对1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962,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39%;反对10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07%;弃权182,8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095%;反对10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2%;弃权182,8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6833%。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145,4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93%;反对10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2,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28%;反对10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伊然、何俞臻
3、结论性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