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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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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2023-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88678 证券简称:福立旺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玉溪西路168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二0二三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立旺”、“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3年8月10日(T-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的《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参与科创板可转债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但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不能将其所持科创板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因自身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而导致其所持可转债无法转股所存在的风险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福立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8043。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70,000.00万元(700.00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70,000.00万元(700.0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9月12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8月14日至2029年8月13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4年2月18日至2029年8月13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为“AA-”。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282号”文予以注册,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1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7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01号”文同意,公司7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9月12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立转债”,债券代码“118043”。

本公司已于2023年8月10日(T-2日)在《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投资者亦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reewon China Co., 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玉溪西路168号

注册资本:17,416.0711万元人民币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福立旺

股票代码:688678.SH

法定代表人:许惠钧

董事会秘书:尤洞察

联系电话:0519-82609999

公司网址:http://www.freewon.com.cn

主营业务基本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要为3C、汽车、电动工具等下游应用行业的客户提供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

公司长期深耕精密金属零部件制造行业,积累了全面、高效、精益化的精密金属零部件制造技术及经验,在提升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能力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客户和产品结构。近年来,公司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持续地进行工艺改进,从设计、工艺、品质、服务等方面为品牌发展注入新动力,公司知名度在业内显著提高。

公司产品具备高精密度、高稳定性、高良品率等优势,凭借优质的产品和快速的市场响应能力,公司获得了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进入了行业一流企业的供应链体系,与之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3C行业,公司为富士康、立讯精密、正崴、莫仕及易力声等行业内知名企业提供连接器零部件、精密弹簧、精密金属结构件等产品;在汽车零部件行业,公司为全球汽车天窗龙头企业伟巴斯特、英纳法等提供汽车天窗驱动管件及部件、挡风网弹片、卷帘簧等产品;在电动工具行业,公司为全球电动工具龙头企业百得、牧田等提供各类精密弹簧、弹片、轴销件、车削件等产品。

二、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4日下发《关于同意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5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335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05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7,335万股。

除上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历史沿革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历史沿革请参考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三)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要为3C、汽车、电动工具等下游应用行业的客户提供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

公司长期深耕精密金属零部件制造行业,积累了全面、高效、精益化的精密金属零部件制造技术及经验,在提升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能力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客户和产品结构。近年来,公司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持续地进行工艺改进,从设计、工艺、品质、服务等方面为品牌发展注入新动力,公司知名度在业内显著提高。

公司产品具备高精密度、高稳定性、高良品率等优势,凭借优质的产品和快速的市场响应能力,公司获得了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进入了行业一流企业的供应链体系,与之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3C行业,公司为富士康、立讯精密、正崴、莫仕及易力声等行业内知名企业提供连接器零部件、精密弹簧、精密金属结构件等产品;在汽车零部件行业,公司为全球汽车天窗龙头企业伟巴斯特、英纳法等提供汽车天窗驱动管件及部件、挡风网弹片、卷帘簧等产品;在电动工具行业,公司为全球电动工具龙头企业百得、牧田等提供各类精密弹簧、弹片、轴销件、车削件等产品。

(二)发行人主要产品

公司产品按下游应用领域可以分为3C类精密金属零部件、汽车类精密金属零部件、电动工具类精密金属零部件、一般精密金属零部件及金刚线母线,按生产工艺可以分为精密弹簧、异型簧、卷簧、冲压件、MIM件、车削件、连接器、天窗驱动管及组装部件。

公司产品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生产,满足终端产品一定功能或性能需求,产品呈现规格品类多、批次多的特点,部分产品示例如下:

1、3C类精密金属零部件

公司3C类精密金属零部件主要包括弹簧、弹片及各类线成型产品、MIM粉末冶金产品、精密车削件、精密冲压件、拉伸及折弯件等,广泛应用于无线蓝牙耳机、头戴式耳机、无线充电产品、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信息终端设备制造,除了起到支撑、固定、连接等基本功能,根据不同应用场景,还起到信号传输、电磁屏蔽等功能。

公司部分3C类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如下:

2、汽车类精密金属零部件

公司汽车类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主要包括动力电池铜排等新能源汽车产品,挡风网弹片、横梁等冲压件产品,卷帘轴弹簧、启动马达卷簧等弹簧类产品,驱动管及组合部件等天窗驱动管产品。这些弹性件及机构件组件,可实现缓冲、牵引、支撑、固定等功能,保证汽车各部件可以稳定、安全地运行。

公司部分汽车类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如下:

3、电动工具类精密金属零部件

公司电动工具类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主要包括压簧、扭簧、波形簧等精密弹簧产品,涡卷簧等卷簧产品,精密弹片等冲压拉伸件产品,精密轴销件等车削件产品,这些弹性和非弹性件起到支撑、复位、紧固、连接等作用,提升了电动工具的操作性及安全性。

公司部分电动工具类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如下:

4、金刚线母线

公司控股子公司强芯科技生产的金刚线母线在电镀金刚石颗粒后,加工成金刚线,目前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硅片的切割。

(三)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公司是专业从事精密金属零部件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具备专业制造技术、质量管理及自主设计开发的经验与团队,以“智能制造升级、新材料自主开发”为目标,全方位打造精密金属零部件制造及研发中心平台。公司始终专注于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熟练掌握精细线成型、高精密车铣复合成型、高速连续冲压成型、金属嵌件注塑成型、金属粉末注射成型、管件3D折弯成型、微米级金属湿拉等多种精密金属零件成型工艺以及精密金属部件组装工艺。

公司通过对产线进行自动化和智能化升级改造,将现有成型工艺有序衔接优化,逐步在生产高效化、低成本化、部件生产自动化等方面形成了独有的技术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公司可以满足下游行业对精密金属零部件领域制造与前瞻性研发服务需求,为下游客户提供专业的精密金属零件制造服务,并协同下游客户共同进行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工艺改进与成本控制,在主要细分领域具备较强的综合竞争力。

公司已获得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进入了富士康、立讯精密、正崴、莫仕、易力声、伟巴斯特、英纳法、百得、牧田等行业内知名企业的供应链体系,并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了良好的品牌口碑,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客户黏性不断增强。

(四)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经验积累,公司已在精细线成型、高精密车铣复合成型、金属嵌件注塑成型、金属粉末注射成型、高速连续冲压成型、管件3D折弯成型、微米级金属湿拉等金属精密成型工艺和生产环节中掌握多项核心技术。公司拥有由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等组成的技术工艺体系,该体系是保障公司长期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核心技术主要包括13项技术:高精密性异型簧成型技术、耐疲劳卷簧高效成型及检测技术、高稳定性精密拉簧、压簧、扭簧成型及检测技术、高精密大吨位连续冲压成型技术、异型金属驱动管总成生产及检测技术、高精密金属射出成型控制技术、高精密车铣复合加工技术、高性能弹性连接器生产及检测技术、多工艺组合连线生产技术、电池包铜铝材软硬排焊接、高精密金刚石微细母线拉拔技术、高精密微细钢丝扭转性能检测技术和金属旋压技术。

2、产品优势

公司产品系为客户定制生产,满足终端产品一定功能或性能需求,产品呈现规格品类多、批次多、单价低的特点,部分产品示例如下:

(1)3C类精密金属零部件

公司3C类精密金属零部件主要包括如POGOPIN、PIN针类连接器等连接器产品,记忆合金耳机线、卡簧及线簧等异型簧产品,转轴、异型螺母等车削件产品,充电头、卡托、按键等MIM件产品,广泛应用于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无线耳机等信息终端设备制造,除了起到支撑、固定、连接等基本功能,根据不同应用场景,还起到信号传输、电磁屏蔽等功能。

(2)汽车类精密金属零部件

公司汽车类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主要包括挡风网弹片、天窗横梁等冲压件产品,卷帘簧、启动马达卷簧等卷簧、动力电池铜排和门锁和天线业务等产品,汽车天窗驱动管及组合部件等天窗驱动管产品,可实现缓冲、牵引、支撑、固定等功能。

(3)电动工具类精密金属零部件

公司电动工具类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主要包括压簧、扭簧、波形簧等精密弹簧产品,涡卷簧等卷簧产品,精密弹片等冲压件产品,精密轴销件等车削件产品,这些弹性和非弹性件起到支撑、复位、紧固、连接等作用,提升了电动工具的操作性及安全性。

(4)金刚线母线

公司控股子公司强芯科技生产的金刚线母线在电镀金刚石颗粒后,加工成金刚线,目前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硅片的切割。

3、客户优势

公司已获得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进入了富士康、正崴、莫仕、易力声、伟巴斯特、英纳法、百得、牧田等行业内知名企业的供应链体系,并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了良好的品牌口碑,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客户粘性不断增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和上市以来的变化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末,WINWIN直接持有公司48.1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2022年末,WINWIN股东为洪水锦、许惠钧和许雅筑,分别持有WINWIN30,000股、15,000股、5,000股股份。WINWIN基本情况如下: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许惠钧、洪水锦、许雅筑三人,其中许惠钧与洪水锦系夫妻关系,许雅筑系许惠钧和洪水锦之女。许惠钧、洪水锦和许雅筑持有WINWIN的股权比例分别为30%、60%和10%,截至2022年末,三人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48.10%的股份。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许惠钧,男,1957年出生,中国台湾籍,台胞证号码0005****,住址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

洪水锦,女,1957年出生,中国台湾籍,台胞证号码0093****,住址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

许雅筑,女,1989年出生,中国台湾籍,台胞证号码0093****,住址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以来未发生变化。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质押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股份质押情况。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万元(700.00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555,568手,即555,568,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9.37%。

3、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00.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

原股东优先配售555,568手,总计555,568,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9.37%;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141,593手,即141,593,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23%。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合计为2,839手,包销金额为2,839,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41%。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截至2023年8月23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0名债券持有人明细如下表所示:

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995.20万元,具体包括:

10、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70,000.00万元(700,000手)。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的福立转债为555,568,000元(555,568手),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9.37%;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141,593,000元(141,593手),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23%;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2,839,000元(2,839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41%。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8月18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2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中汇验字[2023]8844号的《验资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核准: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23年6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70,000.00万元人民币。

4、发行数量:700.00万张。

5、上市规模:70,000.00万元人民币。

6、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7、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9,004.80万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70,000.00万元(含7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总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8月14日至2029年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到期赎回价115.00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8月18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评级情况

东方金诚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东方金诚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六)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2)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5)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 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放弃投票权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1.2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小节“(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的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债券发行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发行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可转债资信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四、发行人的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款项)/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合并)=总负债(合并)/总资产(合并)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总负债(母公司)/总资产(母公司)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支出(不含利息资本化金额)+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

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所得税+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3.20、2.69及1.35,速动比率分别为2.86、2.18及1.02,2022年度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下降的原因是随着募集资金的使用,货币资金减少,流动资产及速动资产减少,此外公司为结合日常资金需要,适当增加了短期债务融资,短期借款增加。各期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指标良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好。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22.73%、23.71%及36.03%,总体维持较低水平。2020年12月,公司在科创板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71,259.63万元,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2020年末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低。2021年末及2022年末,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性负债规模增加,同时公司适当提高了债务融资规模,以满足日常资金需要,因此资产负债率较2020年末有所提升。

公司具有较好的营运资金管理能力,并通过适当的负债经营推动了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及盈利能力的提升。报告期内公司利息保障倍数远大于1,可以足额支付利息款项,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综上所述,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等偿债能力指标均保持较好水平,偿债能力较强,无已到期未偿还的债务,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均经审计,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汇会审[2021]2522号”、“中汇会审[2022]3121号”、“中汇会审[2023]5067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注:若非特殊注明,上述财务指标均依据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计算,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三)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要求计算,公司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财务指标,若无特别说明,均以合并口径计算。

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

ROE=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当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当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当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当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当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当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P0÷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当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当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当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当期缩股数;M0当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当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当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其他字母指代的意义同本注释“2、基本每股收益”中各字母的意义。

(四)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债转股后对公司股权的影响

如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21.28元/股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约70,0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3,289.47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公司本次可转债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相关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认为福立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