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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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3-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23-063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3年9月7日15时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7日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7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恒通国际创新园C9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文权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5,337,5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254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55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2,743,1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26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53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8,080,68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581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7,067,71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52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128,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42%;反对26,949,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0,115,5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923%;反对26,949,8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65%;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表决结果: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157,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542%;反对26,921,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5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0,144,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77%;反对26,921,0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911%;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表决结果: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157,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542%;反对26,880,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8%;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0,144,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77%;反对26,880,3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93%;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表决结果: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国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23-064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6日以邮件和通讯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于2023年9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文权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经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以通讯和现场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8,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3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关联董事潘安民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8名非关联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非关联董事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23-066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9月4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3年9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8,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3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9月7日。

(二)授予价格:4.33元/股。

(三)授予数量:8,000.00万股。

(四)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授予人数:244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以上百分比数据系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依据现行的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执行,各归属期内,依据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共计3个等级,在满足相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之下,以对应的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应当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已确定于2023年9月7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15元/股(2023年9月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12%、21.93%(创业板综最近 1 年、2 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0066%(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类“传媒-广告营销-营销代理”最近1年的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总经理潘安民先生于2023年5月5日通过大宗交易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80,000股。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8,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3元/股。

八、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授予日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8,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3元/股。

(二)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国香港籍员工吴凡、中国台湾籍员工陈轩凯、日本籍员工早川仁士(HAYAKAWA HITOSHI)共计3名外籍员工,均为公司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开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激励计划纳入上述3名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8,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3元/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