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9月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0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5日以电话、传真及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定于2023年9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参加审议及表决监事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顺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关于股东终止增持公司股份的意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8日收到公司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优禾”)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南神州行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行者资本”)的《关于终止增持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东终止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于同日发出《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监事会对股东终止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相关材料,并在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监事会认为:

1.上市公司股东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承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审慎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应当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但湖南优禾一致行动人神州行者资本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期间内一股未增,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2.《关于终止增持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称:“……基于上述公司在预重整期间的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持续增加、公司财务状况及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的局势,湖南优禾通过增持以谋求公司控制权,从而规范公司治理、挽救公司于危难的目标已无法实现,或者说即使通过增持实现上述目标,亦不具备商业价值。经审慎研究和考虑,增持人决定终止本次增持计划”。湖南优禾及神州行者资本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擅自决定变更增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不得变更、豁免的承诺】及第十四条【变更、豁免的程序】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以上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股东终止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湖南优禾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终止增持股份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0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发布了《关于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因查询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致使该公告中主要股东处存在错误,现对上述公告中披露的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主要股东: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62%、济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0%、威海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有5%、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

更正后: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主要股东: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5.13%、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04%、济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05%、山东省财政厅持有1.85%、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06%。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关于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编制和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06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3〕第131号),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近日,我部接到投资者投诉称,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存在违规。我部对此表示关注,具体情况如下:

1、投诉材料称,你公司董事会提名的车志远不具备担任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体原因有:一是车志远本人负有数额巨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案件金额合计8.71亿元,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件金额合计1.72亿元;二是车志远被证监局罚款、警告和深交所公开谴责,其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将对公司规范运作及再融资等产生不利影响;三是车志远对上市公司因违规占用、违规担保濒临退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利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对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造成巨大隐患。

请你公司:

(1)核实说明上述问题是否属实,并详细说明具体的核实过程及核实结果;

公司回复:

一、车志远先生所负有的到期未清偿债务除极个别金额较小债务外,其余债务并非其个人直接债务,公司具体核实情况如下:

1.首先,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投资者投诉所列举的所谓车志远先生作为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除极个别金额较小债务以外,其余债务均是因车志远先生提供保证担保而作为保证担保人所产生,并不属于车志远先生的个人直接债务。经核查相关协议,2018年12月20日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车志远先生四方签署协议,车志远先生自愿将向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所借款项7600万元代偿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所欠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款项908万元和6692万元,因此车志远先生该个人债务实际用途为代偿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的债务。

车志远先生截止本函回复日具体债务清单见下表:

其次,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之所以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系由于个人对外所负债务较大的个人,更有可能陷入个人债务危机,导致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或挪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增加,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但公司法对于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的标准并未予以明确,是否构成“数额较大”,仍需结合公司内部的价值判断。车志远先生虽存在对外负债,但根据生效判决所记载的内容及相关协议来看,其对外负债系由于对东方海洋或东方海洋集团对外借款、债务所作担保或代为偿付。由于东方海洋、东方海洋集团不能清偿对外债务,车志远先生对外对东方海洋、东方海洋集团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其中,车志远先生为公司所负债务,有利于东方海洋的利益。并且,东方海洋以召开股东大会的形式投票表决,依法以多数通过了对车志远的任免。因此,车志远先生并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车志远先生并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被限制消费等暂未影响其正常履职。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车志远先生目前并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公司法》(2018 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因个人债务较大而侵害公司财产,但车志远先生并不存在因其个人债务而侵害公司财产的情形,其被限制消费等也暂未影响其正常履职。

二、车志远先生多年来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兼大健康事业部总裁,是公司发展战略坚定的执行者,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车志远先生没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且车志远先生熟悉公司尤其是公司大健康板块相关业务的经营管理运作,其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将积极消除车志远先生因公司债务而被限制消费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司将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或协商和解方案,尽快向法院申请删除对车志远先生限制消费令。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影响,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三、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并未依法依规履行“三会”审议程序,因此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之前,车志远先生对该等事项具体情况并不知情。

(2)在对问题(1)回复的基础上,论证说明车志远是否具备担任你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车志远先生作为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除极个别金额较小债务以外,其余债务均是因车志远先生提供保证担保而作为保证担保人所产生,并不属于车志远先生的个人直接债务。经核查相关协议,2018年12月20日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车志远先生四方签署协议,车志远先生自愿将向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所借款项7600万元代偿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所欠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款项908万元和6692万元,因此车志远先生该个人债务实际用途为代偿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的债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之所以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系由于个人对外所负债务较大的个人,更有可能陷入个人债务危机,导致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或挪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增加,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但公司法对于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的标准并未予以明确,是否构成“数额较大”,仍需结合公司内部的价值判断。车志远先生虽存在对外负债,但根据生效判决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对外负债系由于对东方海洋或东方海洋集团对外借款、债务所作担保或代为偿付。由于东方海洋、东方海洋集团不能清偿对外债务,车志远先生对外对东方海洋、东方海洋集团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其中,车志远先生为公司所负债务,有利于东方海洋的利益。并且,东方海洋以召开股东大会的形式投票表决,依法以多数通过了对车志远的任免。因此,车志远并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车志远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车志远先生多年来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兼大健康事业部总裁,是公司发展战略的参与者和坚定的执行者,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选举其担任董事不会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核查说明你公司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公司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公告义务,不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请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一、车志远先生所负有的到期未清偿债务除极个别金额较小债务外,其余债务并非其个人直接债务,律师具体核实情况如下:

1.首先,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投资者投诉所列举的所谓车志远先生作为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除极个别金额较小债务以外,其余债务均是因车志远先生提供保证担保而作为保证担保人所产生,并不属于车志远先生的个人直接债务。经核查相关协议,2018年12月20日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车志远先生四方签署协议,车志远先生自愿向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代偿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所欠的908万元和6692万元(合计7600万元),因此车志远先生该笔债务实际用途为代偿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的债务。

车志远先生截止本函回复日具体债务清单见下表:

其次,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之所以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系由于个人对外所负债务较大的个人,更有可能陷入个人债务危机,导致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或挪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增加,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但公司法对于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的标准并未予以明确,是否构成“数额较大”,仍需结合公司内部的价值判断。车志远先生虽存在对外负债,但根据生效判决所记载的内容及相关协议来看,其对外负债系由于对东方海洋或东方海洋集团对外借款、债务所作担保或代为偿付。由于东方海洋、东方海洋集团不能清偿对外债务,车志远先生对外对东方海洋、东方海洋集团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其中,车志远先生为公司所负债务,有利于东方海洋的利益。并且,东方海洋以召开股东大会的形式投票表决,依法以多数通过了对车志远的任免。因此,车志远并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车志远先生并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被限制消费等暂未影响其正常履职。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车志远先生目前并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公司法》(2018 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因个人债务较大而侵害公司财产,但根据公司陈述,车志远先生并不存在因其个人债务而侵害公司财产的情形,其被限制消费等也暂未影响其正常履职。

二、车志远先生目前并未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并未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处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下列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车志远先生虽曾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但目前未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虽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以罚款、警告,但除此之外,也并未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处罚。

三、根据公司陈述,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并未依法履行“三会”审议程序,因此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之前,车志远先生对该事项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另外,车志远先生多年来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兼大健康事业部总裁,是公司发展战略坚定的执行者,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车志远先生目前并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对公司及股东利益也未产生不利影响,且车志远先生熟悉公司尤其是公司大健康板块相关业务的经营管理运作,其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东方海洋对车志远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认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投诉材料称,李家强、徐景熙不具备担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体原因有:一是李家强、徐景熙作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未能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未能勤勉尽责,正常履职;二是李家强、徐景熙作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目前已任职近4年,如果再次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将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过6年的规定;三是李家强与上市公司实控人车轼同为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具备独立性,且李家强在独立董事声明中未如实披露真实信息。

请你公司:

(1)核实说明上述问题是否属实,并详细说明具体的核实过程及核实结果;

公司回复:

1.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由于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三会”审议程序,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之前,李家强、徐景熙先生对该事项并不知情。

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独立地位,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已勤勉尽责,正常履职。

2.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虽然目前已任职近4年,再次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将会有三年任期,如任期届满则会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过6年的规定。但第八届董事会三年任期起始于2023年8月18日,目前并未届满,且并不排除在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内,两人因出现法定事由且经依法履行程序后不再担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进而连续任职不超过6年的可能性,因此,不能以未来未知的、存在不确定性的结果而否认两人目前的任职资格,故目前两人作为独立董事不违反前述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能超过6年的规定。

3.经查询李家强先生与车轼先生同为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家强先生持股0.64%,车轼先生持股1.29%),但并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影响其独立性,且已如实披露了独立董事声明。

(2)在对问题(1)回复的基础上,论证说明李家强、徐景熙是否具备担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具体职责为: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说明等。

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并未参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违规行为,且上市公司对前述事项未依法履行“三会”审议程序,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之前,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对具体情况并不知情。

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能够勤勉尽责,正常履职。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独立地位,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虽然目前已任职近4年,再次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将会有三年任期,如任期届满则会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过6年的规定。第八届董事会三年任期起始于2023年8月18日,目前并未届满,且并不排除在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内,两人因出现法定事由且经依法履行程序后不再担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进而连续任职不超过6年的可能性;且上市公司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会发生变化,后续势必将再次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因此,不能以未来未知的、存在不确定性的结果而否认两人目前的任职资格,因此,目前二人作为独立董事任职期限并未超过6年的规定。

3.李家强先生与车轼先生虽同为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家强先生持股0.64%,车轼先生持股1.29%),但并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巳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

(一)未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非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非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非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五)非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也不属于(六)(七)(八)规定的其他人员。

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均不存在上述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李家强先生与车轼先生虽然均是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但并不影响其独立性。

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核查说明你公司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公司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公告义务,不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请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符合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章第七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2.2条、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4.3.3条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虽然目前已任职近4年,再次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将会有三年任期,如任期届满则会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过6年的规定。第八届董事会三年任期起始于2023年8月18日,目前并未届满,且并不排除在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内,两人因出现法定事由且经依法履行程序后不再担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进而连续任职不超过6年的可能性;且上市公司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会发生变化,后续势必将再次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因此,不能以未来未知的、存在不确定性的结果而否认两人目前的任职资格,因此,目前二人作为独立董事任职期限并未超过6年的规定。

三、经核实,李家强先生与车轼先生虽同为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家强先生持股0.64%,车轼先生持股1.29%),但并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巳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

(一)未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非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非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非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五)非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也不属于(六)(七)(八)规定的其他人员。

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均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上述情形。

李家强先生与车轼先生虽然均是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但并不影响其独立性。

根据公司陈述,李家强先生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独立地位,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本所认为,东方海洋对李家强先生、徐景熙先生具备担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认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

3. 请你公司核实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特此回复。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