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9月8日

查看其他日期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9月2日以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9月7日下午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董事长邱克家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邱克家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与会董事经讨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涉及限制性股票4.70万股。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21名调整为120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30.40万股调整为825.7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2.30万股调整为97.00万股。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仍为922.7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议案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邱克家先生、龚张水先生、曹文旭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系为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与会董事经讨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9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授予825.70万股限制性股票。

董事邱克家先生、龚张水先生、曹文旭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系为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21人调整为12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30.40万股调整为825.7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2.30万股调整为97.00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仍为922.7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3年8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国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已向当事人解释说明。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3年8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2)。

(四)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五)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21人调整为12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30.40万股调整为825.7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2.30万股调整为97.00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仍为922.70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9月7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25.70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以3.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25.7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3年8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国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已向当事人解释说明。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3年8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2)。

4、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8)。

5、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9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授予825.7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货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9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25.70万股。

3、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9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25.70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9月7日。

2、首次授予数量:825.7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20人。

4、首次授予价格:3.45元/股。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除1名拟激励对象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3年9月7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7.00元/股(首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3、历史波动率:13.3336%、15.108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9394%(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三)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1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日以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9月7日下午在公司行政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林洁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9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25.70万股。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