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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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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3-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3-047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经公司与相关股东核实,相关股东存在违规减持股份的情形。公司于2023年9月7日获悉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相关股东发出纪律处分意向书。

● 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表示诚挚歉意,其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纪律处分意向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后,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严格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要求,积极整改。前述股东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 本次权益变动为集中竞价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超过5%,本次权益变动后,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从7.1124%减少至0.0013%,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收到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1、于范易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刘福娟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3、埃维管业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4、埃维创投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5、埃维商贸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二、关于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于范易先生、刘福娟女士系夫妻关系,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均系于范易先生及/或刘福娟女士控制的企业,相关股权控制情况如下:

于范易先生、刘福娟女士在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的任职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刘福娟女士均系股东于范易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四、股东相关购回股份的承诺

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表示诚挚歉意,其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纪律处分意向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后,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严格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要求,积极整改。前述股东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我乐家居

股票代码:60332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于范易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一致行动人:

姓名:刘福娟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名称: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24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名称: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幢7单元3楼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名称: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240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 2023年9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乐家居”)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我乐家居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于范易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1、刘福娟

2、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4、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于范易、刘福娟系夫妻关系,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均系于范易及/或刘福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刘福娟与于范易为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于范易、刘福娟系夫妻,于范易、刘福娟单独/合计拥有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100%权益,且于范易分别担任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或总经理。各方成为一致行动人系投资关系和亲属关系形成,未曾约定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也未曾制定一致行动的协议。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表示诚挚歉意,其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纪律处分意向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后,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严格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要求,积极整改。前述股东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我乐家居的总股本为315,512,68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7.1124%的股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1、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期间权益变动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注: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三、所持股份权利受限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于范易及一致行动人刘福娟、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均不持有公司股份,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数量为4,200股,上述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我乐家居股份不存在质押或权利受限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于范易 刘福娟

一致行动人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于范易_____

一致行动人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于范易_____

一致行动人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于范易_____

2023年9月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于范易、刘福娟的身份证(复印件);

2、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我乐家居住所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于范易 刘福娟

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于范易_____

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于范易___

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于范易___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3-046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经公司与相关股东核实,相关股东存在违规减持股份的情形。公司于2023年9月7日获悉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相关股东发出纪律处分意向书。

● 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表示诚挚歉意,其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纪律处分意向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后,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严格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要求,积极整改。前述股东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9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1083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督促大股东认真学习相关规定,规范自身减持行为,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勤勉履职,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2021年2月3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女士、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522,660股,本次增持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19,002,873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00%。

在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中,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中承诺未来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我乐家居股票,增持数量不低于总股本的0.5%,不超过总股本的1%。自2021年2月起,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持股变动增加3,437,535股,占当时总股本的0.9646%。截至2021年6月30日,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22,440,408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9646%。

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5日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2021年6月9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公司注册资本由32,220.4550万元减少至31,551.2680万元,前述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由6.9646%变更为7.1124%。

截至2023年9月4日本次减持前,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女士、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所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女士、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合计持有公司22,440,408股,前述股份来源全部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不涉及减持预先披露义务。

二、关于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情况的说明

1、减持股份数量达到5%的情况说明

2023年9月5日,于范易先生通过竞价交易减持2,907,912股,减持比例0.9216%,未触及信息披露义务;9月6日,于范易先生、刘福娟女士、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分别通过集中竞价减持9,053,359股、1,785,666股、1,200,300股、301,397股、527,000股公司股份。上述股东股份累计变动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但相关股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交易。同日,于范易先生、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继续减持其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

2、减持股份数量达到5%后继续减持情况

同日,于范易先生通过集中竞价继续减持10,061股、埃维管业减持4,573,173 股、埃维创投减持1,610,543股、埃维商贸减持470,997股。此外,埃维管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4,200股。

公司于2023年9月7日获悉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三、关于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于范易先生、刘福娟女士系夫妻关系,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均系于范易先生及/或刘福娟女士控制的企业,相关股权控制情况如下:

于范易先生、刘福娟女士在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的任职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刘福娟女士均系股东于范易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四、股东相关购回股份的承诺

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表示诚挚歉意,其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纪律处分意向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后,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严格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的要求,积极整改。前述股东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