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瀚叶股份
股票代码:600226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家港市朴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南丰镇永钢大道100号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叶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瀚叶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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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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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结构
主要股东:苏州青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07%;上海前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5,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29%;上海永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84,9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6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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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义务披露人张家港朴鑫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自身发展规划需要,以协议转让的形式转让155,758,264.00股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5,575,2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9%。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公司经营规划需求,通过协议转让形式转让155,758,264.00股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控制的股份数将由345,575,226股变为189,816,962股,控制的股份比例将由11.09%变更至6.0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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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本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3年9月7日在苏州市吴江区签订:
甲方(卖方):张家港市朴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买方):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标的股份
基于本协议所载之陈述、保证和承诺,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甲方持有的155,758,264.00股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现金分红并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的调整,但如卖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应由卖方在获得该部分现金分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偿给买方。
(三)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款的支付
1、转让价款的金额
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的每股单价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就《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经买方、卖方协商,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2.69】元/股。买方应支付卖方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18,989,730.16】元,大写:【肆亿壹仟捌佰玖拾捌万玖仟柒佰叁拾元壹角陆分】。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在各方确认已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的情形下,转让价款应由买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三(3)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20%的转让价款总额,即人民币【83,797,946.03】元整;
(2)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的二(2)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再向卖方支付不少于60%的转让价款总额,即不少于人民币【251,393,838.10】元整;
(3)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完成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四)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
1、卖方与买方共同确认,买方、卖方同意实施股份转让系以下条件得到满足:没有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
2、买方、卖方确认,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没有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除一方向另一方书面告知存在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并取得另一方书面认可情形外,《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没有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的条件视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时起已得到满足。
3、各方均承诺并保证,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将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或促使任何必要他方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以使各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并使买方取得转让股权。
(五)股份转让完成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即为《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签字/签章、盖章之日成立并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协议签署日期
2023年9月7日。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瀚叶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家港市朴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日期: 2023年9月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办公室、瀚叶股份董事会办公室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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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家港市朴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日期: 2023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瀚叶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家港市朴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345,575,22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9%,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家港市朴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89,816,962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9%,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55,758,26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
●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瀚叶股份”)于2023年9月7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家港市朴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张家港朴鑫”)、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泰翔”)分别出具的《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张家港市朴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张家港市朴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南丰镇永钢大道100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青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许晶辉
认缴出资额:14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C5XDCPX1
成立日期:2023-01-18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南丰镇永钢大道100号
主要合伙人:苏州青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07%;上海前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5,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29%;上海永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84,9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64%。
2、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7号楼历城金融大厦1108-3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历晟投资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袁翔宇
认缴出资额:62,50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CUR03P79
成立日期:2023-08-17
经营期限:2023-08-17至2026-08-1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7号楼历城金融大厦1108-3
主要合伙人:山东历晟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0080%;济南泰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12,5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9984%;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9.9936%。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3年9月7日,张家港朴鑫与济南泰翔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济南泰翔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张家港朴鑫持有的瀚叶股份155,758,264.00股股份,占瀚叶股份总股本的5.00%。济南泰翔受让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1、《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卖方):张家港市朴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买方):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标的股份
济南泰翔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张家港朴鑫持有的155,758,264.00股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张家港朴鑫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济南泰翔。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现金分红并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的调整,但如张家港朴鑫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取得了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应由张家港朴鑫在获得该部分现金分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偿给济南泰翔。
(2)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款的支付
1)转让价款的金额
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的每股单价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经买方、卖方协商,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2.69元/股。济南泰翔应支付张家港朴鑫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18,989,730.16元。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在各方确认已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的情形下,转让价款应由济南泰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①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三(3)个工作日内,济南泰翔应向张家港朴鑫支付20%的转让价款总额,即人民币83,797,946.03元整;
②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的二(2)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再向卖方支付不少于60%的转让价款总额,即不少于人民币251,393,838.10元整;
③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济南泰翔应向张家港朴鑫完成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3)股份转让完成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即为《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4)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
(5)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签字/签章、盖章之日成立并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前后张家港朴鑫与济南泰翔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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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家港朴鑫与济南泰翔分别编制了《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9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内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9日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瀚叶股份
股票代码:600226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7号楼历城金融大厦1108-3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9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叶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瀚叶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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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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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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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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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瀚叶股份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而实施的股份受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3年9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买方与卖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卖方持有的瀚叶股份155,758,264.00股股份,占瀚叶股份总股本的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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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本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3年9月【7】日在苏州市吴江区签订:
甲方(卖方):张家港市朴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买方):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标的股份
基于本协议所载之陈述、保证和承诺,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甲方持有的155,758,264.00股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现金分红并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的调整,但如卖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应由卖方在获得该部分现金分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偿给买方。
(三)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款的支付
1、转让价款的金额
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的每股单价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就《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经买方、卖方协商,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2.69】元/股。买方应支付卖方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18,989,730.16】元,大写:【肆亿壹仟捌佰玖拾捌万玖仟柒佰叁拾元壹角陆分】。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在各方确认已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的情形下,转让价款应由买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三(3)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20%的转让价款总额,即人民币【83,797,946.03】元整;
(2)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的二(2)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再向卖方支付不少于60%的转让价款总额,即不少于人民币【251,393,838.10】元整;
(3)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完成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四)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
1、卖方与买方共同确认,买方、卖方同意实施股份转让系以下条件得到满足:
(1)没有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
2、买方、卖方确认,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没有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除一方向另一方书面告知存在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并取得另一方书面认可情形外,《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没有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的条件视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时起已得到满足。
3、各方均承诺并保证,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将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或促使任何必要他方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以使各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并使买方取得转让股权。
(五)股份转让完成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即为《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签字/签章、盖章之日成立并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协议签署日期
2023年9月7日。
四、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袁翔宇
日期: 2023年9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 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袁翔宇
2023年9月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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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袁翔宇
日期: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