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9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04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号)同意注册,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43.859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705,976.96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505,761.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200,215.3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87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惠州市信宇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信宇人”)在选定银行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同意惠州信宇人共同遵守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同意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上述银行开户具体相关手续以及后续与公司、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或其下属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公司、相关商业银行、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惠州信宇人(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2023年8月13日,甲方1、乙方、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甲方2系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鉴于甲方1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锂电池智能关键装备生产制造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甲方2,现补充甲方2作为《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共同遵守《三方监管协议》。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锂电池智能关键装备生产制造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德福、朱晓洁、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2,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