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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3-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www.bobbns.com)披露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3年9月9日在上述报纸及网站发布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管理的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66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21年12月23日备案后正式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联系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3678687-0

邮政编码:100050

在信封表面注明:“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9月11日,即在2023年9月11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bbns.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有效预留印鉴等大会召集人认可的印鉴(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中加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表决票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矛盾的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95526

电子邮件:service@bobbns.com

传真:010-63298836

网址:http://www.bobbns.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联系电话: 010-58560666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A530室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A座28层

联系电话:(010)66578066

九、重要提示

1、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1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1日

附件二:

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10月8日的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2)“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关于终止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66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21年12月23日备案后正式成立。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二、方案要点

(一)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进入清算期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规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若《关于终止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同时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相关安排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次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无抵触。

(二)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关于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合规情况说明

1、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出具了无异议函。

2、本次审议的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方可生效。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重新表决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二)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中加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同时,由于届时所有清算费用将不再由基金财产而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议案及其说明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网站:http://www.bobbns.com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