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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9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5日发出会议通知,2023年9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微信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欧阳永跃召集和主持,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82人,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14日,经公司内部公示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2人。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集等原因主动放弃激励资格以及部分激励对象考虑个人资金筹集等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或登记前,激励对象离职、主动放弃或因认购资金不足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减少)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减少)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调整到预留部分或者重新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为此,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拟向上述激励对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将调整至预留部分,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作废。经过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82人调整为78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138.15万股调整为122.62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3.15万股调整为98.100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00万股调整为24.5250万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上述调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有关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以2023年9月8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8.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有关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0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5日发出会议通知,2023年9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过专人送达、微信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跃杰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78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8日作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8名激励对象授予98.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1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现对相关调整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1、调整原因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82人,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14日,经公司内部公示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2人。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集等原因主动放弃激励资格以及部分激励对象考虑个人资金筹集等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或登记前,激励对象离职、主动放弃或因认购资金不足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减少)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减少)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调整到预留部分或者重新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为此,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拟向上述激励对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将调整至预留部分,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作废。

2、调整内容

经过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82人调整为78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138.15万股调整为122.62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3.15万股调整为98.100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00万股调整为24.5250万股。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调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2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9月8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98.1000万股

●首次授予人数:78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6.75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向7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8.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2.62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720%。其中,首次授予98.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776%,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授予24.5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944%,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本激励计划约定方法另行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78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27个月、39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自登记完成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解除限售期时间内,公司统一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六)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注:(1)“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负极材料销售量”是指石墨类、硅基类及其他碳基等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和钠离子电池的所有负极材料,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外部出售已确认为营业收入的数量。

(3)特别提示: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个人综合考评等级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1)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时,其职级为公司副总监及以上级别,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2)除上述职级为公司副总监及以上级别之外的激励对象,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9月8日

2、首次授予数量:98.1000万股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首次授予价格:26.75元/股

5、首次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8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和预留部分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6、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集等原因主动放弃激励资格以及部分激励对象考虑个人资金筹集等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或登记前,激励对象离职、主动放弃或因认购资金不足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减少)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减少)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调整到预留部分或者重新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为此,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拟向上述激励对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将调整至预留部分,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作废。经过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82人调整为78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138.15万股调整为122.62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3.15万股调整为98.100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00万股调整为24.52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9月8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费用合计为2,505.47万元,则2023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股/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2、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十、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78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8日作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8名激励对象授予98.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78名激励对象授予98.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办理因本次授予引起的新增限制性股票登记、限售、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