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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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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2日(上午8:45--12:00,下午14:00--17:3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林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林涛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林涛,男,1972年出生,会计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会计系教授,厦门大学管理会计研究中心成员。兼任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林涛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林涛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9月12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并对《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公司的高质量和长远发展。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9月28日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28日

公司本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3层3号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3年9月19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2日(上午8:45--12:00,下午14:00--17: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黄丽琼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9层

邮政编码:361008

联系电话:0592-2263297

公司传真:0592-259245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九)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林涛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林涛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如委托人无在本授权委托书中就上述议案表明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则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此次股东大会上代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予以确认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止。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作用,公司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相应的修订了《激励计划》摘要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

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以通讯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9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永达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经过审议并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公司董事长郑永达、董事林茂和陈东旭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参与了表决,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

表决结果:公司董事长郑永达、董事林茂和陈东旭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参与了表决,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公司董事长郑永达、董事叶衍榴、林茂和陈东旭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余5名董事参与了表决,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

表决结果:公司董事长郑永达、董事叶衍榴、林茂和陈东旭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余5名董事参与了表决,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3年9月28日14点30分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96)。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文第一、二、三、四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司业务始于1980年,1998年由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并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9层。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供应链运营业务与房地产业务两大主业。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上表中2018年资产负债率来源于公司披露的《建发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其他数据均来源于公司披露的《建发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郑永达先生,董事黄文洲先生、王沁先生、叶衍榴女士、林茂先生、陈东旭先生,独立董事戴亦一先生、林涛先生、陈守德先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林芳女士,监事邹少荣先生、李智先生。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5人,分别是:林茂先生、陈东旭先生、王志兵先生、江桂芝女士、许加纳先生。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公司的高质量和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以下简称“《171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2、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0年10月15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0年11月3日向278名激励对象授予了2,835.2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0年11月26日,公司完成了前述2,835.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2021年5月21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1年8月4日,公司完成前述13.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分别系根据公司各个阶段的需求制定方案并执行。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4,317.11万股,总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6,342.253万股的5.00%。其中,首次授予11,453.69万股,约占拟授予股数总额的80.00%,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6,342.253万股的4.00%;预留授予2,863.42万股,约占拟授予股数总额的20.00%,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6,342.253万股的1.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2,835.20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4,317.11万股,合计共17,152.31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6,342.253万股的5.9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066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批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4、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四)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如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参加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6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6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的价格相同,为5.63元/股。

七、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与首次授予相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八、授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批发与零售业-批发业”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该行业分类中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A股上市公司且不包括“ST”公司,再加入主营业务相近的厦门象屿。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行业样本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证监会行业分类发生变化等情况,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公司董事会将剔除或更换该样本。

2、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公司在证监会的行业分类发生变化,则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变更后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更换同行业公司和对标企业。

3、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20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4、业绩考核目标相关财务数据均不含本公司的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中的“后埔-枋湖旧村改造项目”和“钟宅畲族社区旧村改造项目”。

5、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则在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当期及后续各解除限售期计算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时,剔除重组收益或亏损、商誉减值、收购企业后续经营损益(如有)等一切与该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因素的影响。

6、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发生资产收购、资产处置等行为,导致公司当年实现特殊收益、亏损或形成商誉但无相应现金流入或流出等特殊情况的,则在后续解除限售期计算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时,剔除上述特殊收益、亏损或商誉减值的影响。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称职及以上、待改进、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锁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对标公司的选取

在证监会“批发与零售业-批发业”上市公司中选取25家与建发股份主营业务相近的公司,加入厦门本地主营业务与建发股份相近的厦门象屿,最终选取26家上市公司作为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对标企业。

按照以上标准筛选出26家对标上市公司信息如下:

(四)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每股收益、营业收入增长率及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重要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有效反映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及市场份额情况。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益在企业整体收益中的比重。

公司对个人设置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批次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由于配股而取得的股份不限售,可以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下转91版)

(上接8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