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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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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3-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93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室四楼第一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00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现军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付于武先生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周树祥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申请增加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3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对第3项议案的表决。第1、2、3、4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星慧律师、严红娟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3-09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审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威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威菱”)等买卖合同纠纷:山东威菱、高琦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26,259,590.6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山东威菱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300,000.00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山东威菱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律师费100,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4,115.00元由山东威菱、高琦共同负担,鉴定费46,11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5日、2022年5 月6日、2022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1)、《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4)、《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6),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威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进展以及发回重审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山东威菱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26,259,590.6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6,259,590.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山东威菱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300,000.00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

3、山东威菱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律师费100,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05,000.00元;

4、高琦对山东威菱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欠款本金26,259,590.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115.00元由山东威菱、高琦共同负担,鉴定费46,11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