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3-059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待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涉及人民币暂合计为 11,534.7342万元及本案涉及全部诉讼费。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申请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或“公司”)收到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 豫04民初34号《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案件诉讼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被告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被告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迟迟未完成结算审核,也未足额付款,导致公司无法正常支付原告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工程进度款。原告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9,195.5685 万元,支付利息309.2331万元,并支付延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1,970.5896万元(延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8月6日;下余延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9,195.5685万为基数,自2023年8月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款项暂合计为11,475.3912 万元;
(2)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超期养护费用59.343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被告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河南省叶县百城提质工程之昆阳大道、叶公大道提档升级改造项目发包给公司施工。2019年3月,公司将以上工程中的叶公大道(宁洛高速出入口-玄武大道段)提档升级改造项目即叶公大道白干渠以北分部工程分包给原告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2021年12月21 日,两被告同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叶公大道改造项目的工程款(设计费除外)由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给原告,由原告履行相关权利义务。2022年8月8日,公司和原告将竣工结算书和竣工资料等报送到被告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叶县审计局。之后,被告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迟迟未完成结算审核,也未足额付款。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