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36 证券简称:百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6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公告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方恒国际中心C座19层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铁峰先生。
6、本次会议推举股东代表CHEN LIYA和李英参与计票和监票。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7,797,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6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514,7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7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82,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97,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沛颖律师和吕春蕾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13日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威律(意)字WL20230913号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沛颖律师、吕春蕾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本次大会于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方恒国际中心C座19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铁峰主持本次大会。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但需持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37,797,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0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大会实际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二)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大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本次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一项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7,797,34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1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字:
陈沛颖
律师签字:
吕春蕾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