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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夏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23-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夏创业板指数增强”,A类基金份额代码:018370,C类基金份额代码:018371,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提前结束本基金的募集,2023年9月14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自2023年9月15日起本基金将不再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除募集期变更外,本基金其他募集事项不变,具体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5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如本基金发生末日比例确认,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比例确认结果。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等请遵循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发售机构信息已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法律文件,如有疑问,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咨询、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可能存在策略失效,无法战胜指数收益的风险,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主要来自于创业板,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全球

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新增美元销售币种并修订

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为本基金新增美元销售币种,并据此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本次修订自2023年9月19日起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美元销售币种

(一)基金销售币种

本基金根据销售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各销售币种分别设置代码和简称。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本基金各销售币种对应份额代码及简称如下:

(二)各销售币种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人民币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美元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美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相关规定;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人民币、美元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以美元申购的投资者可选择使用美元现汇账户或美元现钞账户办理申购业务。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类型及状态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代销机构赎回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各销售币种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人民币申购费率

(2)美元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美元销售和人民币销售的赎回费率相同,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美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前端申购费率)

美元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美元折算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美元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美元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美元折算净值

其中,T日美元折算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四)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美元申购份额的红利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

(五)美元折算净值信息

T日的美元折算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T+2日内公告。T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已就本基金新增美元销售币种事宜修订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将据此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及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将自2023年9月19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美元销售币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事宜,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者如有疑问,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采用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相关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相关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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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美元销售币种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9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QDII)(人民币)已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境外重要投资市场休市、实际情况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人民币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美元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美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相关规定;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人民币、美元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以美元申购的投资者可选择使用美元现汇账户或美元现钞账户办理申购业务。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类型及状态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以上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本基金美元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代销机构赎回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以上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美元销售和人民币销售的赎回费率相同,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及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美元销售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803室(200120)

电话:021-50820557

传真:021-50820869

(7)上海星展银行大厦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803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8)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9)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10)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2)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3)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4)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或直销机构。具体销售机构信息见本公司官网(www.ChinaAMC.com)公示。

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具体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及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T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T日的美元折算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T+2日内公告。T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已就本基金新增美元销售币种事宜修订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修订内容将自2023年9月19日起生效。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新增美元销售币种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及更新后的法律文件。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美元销售币种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及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或另行公告。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咨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