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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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2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8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名称: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2-2号喜马拉雅商业中心N栋8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7日(星期四)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思淇先生及副董事长左越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沈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93,819,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193,701,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11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股份11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9人,代表股份11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93,805,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154%;反对1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4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南京)律师事务所曾真律师、周君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兰迪(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3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3年4月4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4.85亿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的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担保内容包括综合授信额度、贷款、保函、承兑汇票、票据池、融资租赁等,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下属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以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具体条款以公司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公司同步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3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二、本次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分别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南京中山北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宝馨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向徽商银行南京中山北路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2,4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伟

2、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

3、债务人:江苏宝馨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2,4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对外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