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
二零二三年八月
释 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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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
GLG/SZ/A6118/FY/2023-572
致: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委托,就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长江保荐、爱科赛博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长江保荐、爱科赛博保证其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作出了决议,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2022年9月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2022年9月8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30人,代表股份数为6,186.00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00%。
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审核
2023年6月14日,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5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同意公司本次发行。
2023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93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聘请长江保荐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经本所律师核查,主承销商长江保荐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备保荐、承销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长江保荐具备保荐、承销资格。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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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一)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长江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渠道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长江创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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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长江创新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长江创新控股股东为长江证券,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发行人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证券为长江保荐的控股股东,长江创新为长江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跟投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长江创新与长江保荐为长江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长江创新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验,长江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长江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经核查长江创新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银行账户余额情况,长江创新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江创新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
2、本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发行人的股票在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4、主承销商未单独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亦未向或承诺向本公司输送不正当利益。
5、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本公司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本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8、本公司已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会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9、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在该等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1、本公司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公司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12、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将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3、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4、本承诺函经本公司签署后成立并生效,直至本承诺函项下全部承诺事项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长江资管星耀爱科赛博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验,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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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长江资管作为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2)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3)按照有关约定和合同约定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按照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5)自行提供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长江资管。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发行人于2023年8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决议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投资配售设立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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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示职务均为参与人于发行人处所担任职务;
2、苏州爱科赛博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4、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5、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关联关系
经核查,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长江资管与长江保荐为长江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除此之外,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及长江资管出具的承诺函、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等,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系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此之外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证券资金来源为份额持有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1)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江资管就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符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三、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系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此之外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在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成立后,本公司作为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合同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备案;本公司系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四、本公司除作为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与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相关子公司。
五、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本公司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六、本次战略配售中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下列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除《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七、爱科赛博员工资管计划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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