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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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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3-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3-049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女士、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超比例减持,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3年9月 15日获悉前述股东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8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

你们涉嫌限制期转让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

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外,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签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承认互为一致行动人。我乐家居 2021年2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增持)》及2023年9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减持)》均披露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3月12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2021年1月27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 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

二、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涉嫌限制期转让“我乐家居”情况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 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9月5日,于范易卖出其名下2个证券账户中“我乐家居”合计 2,907,912股,占总股本的0.9216%,成交价格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为 42,629,989.92元。

2023年9月6日9点25分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我乐家居”。2023 年9月6日9点51分49秒,埃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我乐家居”60,000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我乐家居”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5.0059%。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以后,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我乐家居”合计6,664,774股,占总股本的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107,186,238.02元。其中:于范易减持10,061股、占比0.0032%、金额 162,283.93元;埃维商贸减持470,997股、占比0.1493%、金额7,585,420.85元;埃维创业减持1,610,543 股、占比0.5105%、金额25,917,270.59元;埃维管业减持4,573,173股、占比1.4494%、金额 73,521,262.65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为25,438.29元、1,179,118.34元、4,011,357.04元、11,318.974.40元,违法所得合计16,534,888.07元。

2023 年9月8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减持)》,披露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的具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5%后,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业、埃维商贸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

(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 5万元;

(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 230万元;

(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 800万元;

(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 2,2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案件涉及主体是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独立财务投资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