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62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浦口区药谷大道9号龙山湖会展中心19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和亮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刘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秦宏、Hong Qi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请郭子建院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通、郑子萱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 报备文件
(一)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61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并调整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张长清先生的辞职申请,并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张长清先生的辞职申请,张长清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任公司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辞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长清先生辞去职务自辞职申请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张长清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不会影响董事会和公司经营正常运作,不会对本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影响。
张长清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发展、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张长清先生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为保证与其相关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调整后人员组成为:
审计委员会:戚啸艳(召集人、会计专业人士)、王广基、郭子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郭子建(召集人)、戚啸艳、傅和亮。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4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12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俞恒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占监事总数100%,反对票0票,占监事总数0%,弃权票0票,占监事总数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占监事总数100%,反对票0票,占监事总数0%,弃权票0票,占监事总数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3.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5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5日,并同意以7.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120.4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占监事总数100%,反对票0票,占监事总数0%,弃权票0票,占监事总数0%。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8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9月15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20.4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2,000.00万股的0.29%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00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9月15日为授予日,以7.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0.4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9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0)。
4、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9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2)。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人调整为1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2.50万股调整为120.4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9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7.00元/股,向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0.4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5日,同意以授予价格7.00元/股,向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0.4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9月15日;
2、 首次授予数量:120.4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2,000.00万股的0.29%;
3、首次授予人数:13人;
4、授予价格:7.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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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3、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聘任张杰先生担任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其他职务未发生变化,据此对上述名单中的职务信息做更新。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除1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5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7.00元/股,向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0.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于业绩影响预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20.40万股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70元/股(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认购期权的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84%、14.58%(上证指数最近18个月、30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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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已按《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7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9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0)。
4、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9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2)。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人调整为1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2.50万股调整为120.4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人调整为1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2.50万股调整为120.40万股。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6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
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迪药业”)于2023年9月15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子公司业务定位,为充分提高公司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子公司区位优势,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5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9,4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含税金额61,758,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到账777,642,000.00元。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79,833,781.03元,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506,826.4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4,073,045.3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13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10Z0012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之原料药生产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已结项,其余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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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23年6月30日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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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结合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子公司业务定位,为充分提高公司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子公司区位优势以及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将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划转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等。公司会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分阶段将募集资金投入使用。
公司此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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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成都艾迪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更多资源支持、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增加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60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顾高洪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高级副总裁,顾高洪先生在创新药商业化运作、品牌建立和统筹管理等方面有多年实践经验,将分管公司HIV创新药商业化领域,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聘任顾高洪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上述人员有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顾高洪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副总裁张静女士的辞职申请,张静女士因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提请退休并辞任公司高级副总裁,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去上述职务后,张静女士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拟返聘其为公司顾问(非高管岗位),在艾滋病药物领域提供战略与公共关系策略咨询服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静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张静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HIV创新药的商业化之路打下良好基础,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静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张静女士已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团队完成了工作交接,双方已完成平稳交接、过渡,其辞任不会影响公司HIV创新药商业化的持续推进和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附件:顾高洪先生简历
顾高洪,男,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6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顾高洪先生于1987年至2023年3月任职于正大天晴药业集团,期间于1993年从事药品营销工作,2002年任沪宁大区经理,2005年任全国新药总监,2007年任公司营销副总经理,2015年任总裁助理兼分公司总经理,2019年任总裁助理、综合北区事业部副总经理,2020年任总裁助理兼综合北事业部总经理,2021年任集团副总裁兼综合北区事业部总经理;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在浙江华海药业集团任华海医药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兼拓展事业部总经理。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9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任财务总监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朱传洪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朱传洪女士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财务相关职责的工作,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之情形。本次财务总监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朱传洪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审计委员会委员俞克先生的辞职申请,俞克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俞克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俞克先生直接持有15,390股公司股票,通过南京道宁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间接持有公司权益比例约为0.002%。俞克先生承诺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俞克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俞克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附件:朱传洪女士简历
朱传洪,女,197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2年至2019年在正大天晴药业集团担任财务经理,2019年至2021年在信达生物制药集团(苏州)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执行总监,2021年至2023年8月德琪医药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高级总监。
朱传洪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5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12日以书面及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傅和亮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聘任朱传洪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占董事总数100%;反对票0票,占董事总数0%;弃权票0票,占董事总数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任顾高洪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占董事总数100%,不同意0人,占董事总数0%,弃权0人,占董事总数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为保证与其相关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同意调整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占董事总数100%;反对票0票,占董事总数0%;弃权票0票,占董事总数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审监察部负责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内审监察工作需要,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公司聘任赵倩女士为公司内审监察部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占董事总数100%;反对票0票,占董事总数0%;弃权票0票,占董事总数0%。
(五)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展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子公司业务定位,为充分提高公司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子公司区位优势以及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占董事总数100%;反对票0票,占董事总数0%;弃权票0票,占董事总数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等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人调整为1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2.50万股调整为120.40万股。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张杰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同意票6票,占有表决权董事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有表决权董事总数的0%;弃权票0票,占有表决权董事总数的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以2023年9月1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7.00元/股,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120.4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张杰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同意票6票,占有表决权董事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有表决权董事总数的0%;弃权票0票,占有表决权董事总数的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八)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以信用方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占董事总数100%;反对票0票,占董事总数0%;弃权票0票,占董事总数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3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筹资管理制度》规定,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迪药业”)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本次授信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以信用方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授信期限为1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金额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来确定。
■
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授信额度预计从原来的6,000万元提高到8,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获得银行批准的授信额度为4.1亿元,如本次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获批且置换原先的授信额度后,公司累计获得的银行授信额度将为6.1亿元。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内向上述金融机构办理有关授信及融资业务,并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授权有效期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2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