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22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3-081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22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根据《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22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9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数量为741,440张,占债券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2.4471%。本次参会人员均以通讯方式表决。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和网络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股权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41,44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41,44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剑峰 刘贞妮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福22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22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3-086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
借款及出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借款及出资对象:广东福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福斯特”)、杭州福斯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电材”)、广东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光伏福斯特”)、越南先进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福斯特”)
● 借款及出资金额:为确保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22转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广东福斯特提供借款,借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福斯特电材提供借款,借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借款利率参考签署借款协议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期限为3年。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广东光伏福斯特进行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越南福斯特进行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39,000.00万元。
● 本次借款及出资不属于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70,283.02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3,829,716.98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22〕648号”《验证报告》。公司及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福22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对“福22转债”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变更。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借款及出资的情况
1、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情况
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年产2.1亿平方米感光干膜项目”的实施主体广东福斯特提供借款,借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年产1亿平方米(高分辨率)感光干膜项目”、“年产500万平方米挠性覆铜板(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福斯特电材提供借款,借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借款利率参考签署借款协议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内,广东福斯特及福斯特电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借款总金额范围内决定具体的借款金额并提前还款。本次借款金额将全部用于实施上述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出资情况
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年产2.5亿平米光伏胶膜项目”、“3855.04KWp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广东光伏福斯特进行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本次出资直接计入注册资本;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越南年产2.5亿平米高效电池封装胶膜项目”的实施主体越南福斯特进行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39,000.00万元,本次出资直接计入注册资本。
四、本次借款及出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广东福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
2、杭州福斯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3、广东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
4、越南先进膜材有限公司
■
四、本次借款及出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及出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广东福斯特、福斯特电材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同时公司将参考签署借款协议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子公司收取借款利息,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借款及出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前期公司及福斯特电材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期公司及广东福斯特、广东光伏福斯特、越南福斯特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及出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借款形式向子公司广东福斯特提供借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向福斯特电材提供借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以实施募投项目;同意以募集资金净额30,000.00万元向广东光伏福斯特进行出资,以募集资金净额39,000.00万元向越南福斯特进行出资,以上出资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本次借款及出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及出资,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及出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15,000.00万元向广东福斯特提供借款、不超过20,000.00万元向福斯特电材提供借款,借款利率参考签署借款协议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内,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借款总金额范围内决定具体的借款金额并提前还款。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向广东光伏福斯特进行出资,使用募集资金39,000.00万元向越南福斯特进行出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及出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福斯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及出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及出资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3-082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建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章樱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以增资及股权转让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在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股权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1、2、3、4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第5、6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剑峰 刘贞妮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3-087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向下修正“福22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5日,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39.41元/股),已触发“福22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同时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次一交易日起三个月内(即2023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如再次触发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发行了3,0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30亿元,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30%、第三年0.4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46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2月22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22转债”,债券代码“113661”。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3年5月29日至2028年11月21日,初始转股价格为65.07元/股。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3年5月26日,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股价格调整为46.3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福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不向下修正“福22转债”转股价格的具体说明
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5日,公司股票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39.41元/股),已触发“福22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调整、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价走势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福22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林建华、张虹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同时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次一交易日起三个月内(即2023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如再次触发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2023年12月18日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福22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福22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3-084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8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建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及出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以借款形式向子公司广东福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向杭州福斯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借款利率参考签署借款协议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内,广东福斯特及福斯特电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借款总金额范围内决定具体的借款金额并提前还款。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广东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0.0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向越南先进膜材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9,000.00万元,以上出资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及出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不向下修正“福22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截至2023年9月15日,“福22转债”转股价格已触发向下修正条件。同意公司本次不向下修正“福22转债”转股价格,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次一交易日起三个月内(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如再次触发“福22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不向下修正“福22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张虹、林建华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3-083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22转债”可选择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17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期: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9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3年10月12日
● 回售期内可转债停止转股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17元/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福22转债”。截至目前,“福22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30.3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福22转债”,债券代码:113661)。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需要,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福22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对“福22转债”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变更。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福22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福22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福22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价格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福22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福22转债”第一年的票面利率0.20%,计算天数为307天(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9月25日,算头不算尾),利息为100*0.20%*307/365=0.17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17元/张。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福22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福22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661”,转债简称为“福22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9日。
(四)回售价格:100.17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福22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3年10月12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福22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福22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福22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1076968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3-085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8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楚峰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及出资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及出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15,000.00万元向广东福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不超过20,000.00万元向杭州福斯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借款利率参考签署借款协议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内,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借款总金额范围内决定具体的借款金额并提前还款。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向广东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出资,使用募集资金39,000.00万元向越南先进膜材有限公司进行出资。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及出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