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山子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3-050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3年9月18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5)、《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公告编号:2023-049)。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1800号国华金融中心42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张颖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大会由公司董事张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17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038,340,84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0.39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989,569,78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9.903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14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8,771,06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4878%。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6人,代表股份50,140,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369,14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3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14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8,771,06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4878%。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27,612,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9%;反对10,728,6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411,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6026%;反对10,728,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9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倪海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010,851,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0953%,表决结果为通过。
2.02选举徐芳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011,87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129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01选举倪海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2,650,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5.1753%。
2.02选举徐芳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676,0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7.219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备战、陈毛过
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