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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23-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ST交昂 公告编号:临 2023-099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会前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条例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条例的公告》。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条例的公告》。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条例的公告》。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宋振华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因刘峰先生已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为确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正常运作,经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董事宋振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调整后的提名委员会人员为:宋振华先生(主任委员)、嵇霖先生、王涛先生。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ST交昂 公告编号:临 2023-100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相关工作条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为便于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手续,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工商部门的具体审核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工商部门的最终核准意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9月修订稿)。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内容

除修订上述条款内容外,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9月修订稿)。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内容

除修订上述条款内容外,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9月修订稿)。

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内容

除修订上述条款内容外,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9月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ST交昂 公告编号:临 2023-101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已于2023年8月31日披露了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形。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我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股票是否能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确认,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提示

截至2023年9月1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51元/股。公司股票已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风险提示

1、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于2023年8月31日披露了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形。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我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股票是否能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确认,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三、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ST交昂 公告编号:临 2023-102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参加诉讼

● 涉案的金额:649,648,108元

● 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公司对于泰凌案中相关的证据材料还在进一步整理核实,后续将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股东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昂立公司”)股东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韵简”、“韵简公司”)依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对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国平、朱敏骏、娄健颖、葛剑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8)。

后此案因管辖问题被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沪01民初12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9)。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沪01民初122号), 主要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25 元,由原告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股东提起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本次股东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于泰凌案中相关的证据材料还在进一步整理核实,后续将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