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与高管辞职、补选等事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70 证券简称:天玛智控 公告编号:2023-016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与高管辞职、补选等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情况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李首滨先生的辞职报告。李首滨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职务。李首滨先生离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首滨先生通过天津元智天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天津智诚天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53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263%。本次辞任后,李首滨先生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严格履行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
李首滨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其任副董事长期间为公司发展、市场开拓、技术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情况
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提名刘治国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刘治国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刘治国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董事会同意提名刘治国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董事补选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辞职并指定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邢世鸿女士的辞职报告。邢世鸿女士因退休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总会计师职位,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邢世鸿女士通过天津元智天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天津智诚天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41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561%。本次辞职后,邢世鸿女士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严格履行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
邢世鸿女士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其任职期间为公司规范治理和健康发展方面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有序开展,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由董事田成金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同意在公司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田成金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刘治国个人简历
刘治国先生,1978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采矿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研究员。2004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采设计事业部特采所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研究室副主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总经理,北京天地华泰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中煤科工集团常州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刘治国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
证券代码:688570 证券简称:天玛智控 公告编号:2023-017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0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10月10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27号(科技创新功能区)天玛智控顺义创新产业基地五层1530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10日
至2023年10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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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于2023年9月18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3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予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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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一4:30以现场、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办理参会登记。登记时请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所需证明文件详见第2、3项)。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办理登记及参会当天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或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办理登记及参会当天请出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或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1)。
3、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办理登记及参会当天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办理登记及参会当天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参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吕文平
电话:010-84261737
邮箱:ir@tdmarco.com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27号(科技创新功能区)天玛智控顺义创新产业基地
(二)现场会议出席者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三)请参会者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09-19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0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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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