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江苏省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4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江苏省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督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6号,具体内容如下: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
经查,我局发现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8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上述《补充协议》,公司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5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悦科技”)于2023年9月18日披露了《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经审核,对上述公告部分内容予以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更正前:
“4、乙方收到《销售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购买无人机货款总价的20%,即人民币 6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任万元整)。”
“1、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经多次协商后一致同意于2013年9月14日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自《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更正后:
“4、乙方收到《销售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购买无人机货款总价的 20%,即人民币 6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1、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经多次协商后一致同意于2023年9月14日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自《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除上述内容更正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3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合同基本情况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悦科技”)与平舆县有关部门于2023年在平舆县就双方产业合作事宜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并在包括无人机发展情况、农业植保社会化服务运营、飞防培训、高质量示范田等领域达成合作意向,在此基础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永悦、乙方”)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23年8月27日签订了《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www.sse.com.cn)网站披露的2023-042号公告。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1、甲方、乙方签署编号为YYZN-XS-230824的《销售合同》(下称《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 5000 台无人机,总货款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2、甲方、乙方签署编号为 YYZN-WT-230815 的《委托经营协议》(下称《委托经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乙方组织成立的运营公司就驻马店全市范围内的农业服务、乡村振兴等进行经营管理工作,并确保驻马店全市范围内由各级政府下拨资金或组织资金用于从事小麦、玉米、油料作物、水稻、林业等农林相关植保服务的订单均由乙方承接。
为顺利推动双方的合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的生效条件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签署完毕。
2、乙方收到驻马店市政府下发的公文,公文内容须有明确指示将驻马店全市(九县一区) 农业未来 8 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统一委托给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统防统治工作,并将每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优先支付给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的乙方/乙方组织成立的运营公司,用于支付乙方/乙方组织成立的运营公司的经营活动。
3、甲方就统防统治业务订单设立完成专项账户
4、乙方收到《销售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购买无人机货款总价的 20%,即人民币 6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任万元整)。
第二条 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任一条件未得以满足的,《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均不生效,协议一方无须向另一方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合称“原合同”)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按照原合同的条款执行。与原合同中的条款有冲突时,按本补充协议为准。
注:上述补充协议中的《委托经营协议》并未拟定签署。
二、合同解除情况
1、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经多次协商后一致同意于2013年9月14日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自《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2、原合同及补充协议自解除之日起,所有条款即告终止,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再对双方产生任何约束力,任何一方无需承担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任何一方不得依据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就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条款及合同终止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等。
三、销售合同解除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原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的日常经营合同,原合同解除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目前原合同尚未正式执行,原合同的解除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